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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协议”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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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一根青杠柴赔偿1.2万元
“天价协议”是否公平?
■ 记者 贾华
开阳县一村民砍一根6米长的青杠柴回家熏腊肉,被发现后迫于压力签下一纸协议,要求赔偿12000元。协议签署后,事主郑传军这一个月来心里却堵得慌,总觉得自己签的这份协议既憋屈又荒唐。
“别人砍一车,我只砍一棵”
1月16日,记者在开阳县永温镇永亨村干溪山组村民郑传军家后院看到,一根白青杠柴躺在地上。记者用卷尺测量,木柴长6米、胸径5厘米。“就是这样一根杂木柴,就要我赔偿12000元,我实在心有不甘!”郑传军说。
据郑传军介绍,他今年68岁,早年本是永亨村大田湾组干溪山护林员,后来该组将看护权收回直管,但他对这片山林仍有感情。2025年12月中旬,郑传军在这片山上放牛,发现有人开着小货车进山,拿着油锯在山上肆意砍伐青杠木拉走,他曾打电话向该组人通报情况,说看到外人拉走木柴很心痛,提醒该组加强山林管护。
一连几天,他发现树木被砍伐严重,却没有人管。2025年12月19日,他放牛准备回家时,用小手锯锯了一根青杠柴顺带扛回家熏腊肉,不料被大田湾组蹲守人员抓个正着。
“别人拿着油锯砍伐,大车大车地拉走都没人管,我砍一小根回家熏腊肉应该没问题吧。”郑传军回想当时的心理时说。
看似公平的协议
大田湾组群众要求郑传军到村委会协调解决,当天,现场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上显示,甲方为永亨村大田湾组集体,乙方为永亨村干溪山组村民郑传军,因甲方位于干溪山组集体林地树木被乱砍滥伐严重,大田湾组村民自发轮流蹲点守候,蹲点人员于2025年12月19日发现乙方在该集体林地内进行砍伐活动,现场将其抓获并拍下影像资料证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共计赔偿甲方树木砍伐款12000元整。
二、乙方称现在只有现金1000元,剩余11000元,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付清。
三、今后甲方位于干溪山组的林地由乙方负责看管,如乙方抓到在该林地内盗伐盗砍人员,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追究其责任,相应赔偿乙方占90%。
该协议上有甲乙双方签字,盖有永亨村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眼看交11000元余款的时间一天天临近,郑传军有些惊慌失措,一是认为这份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二是这笔钱还没有着落。
“我现在拒交这笔款,如果对方坚持索赔就到法院起诉。”郑传军现在的态度很明确。
“我是被胁迫签署协议”
据郑传军回忆,在村委会调解时,对方最先提出的赔偿金额是2万元起底。他当众向对方赔礼道歉,并主动提出赔偿几百块钱,以后不再犯,遭到对方的拒绝。对方有人提出,如不赔偿2万元以上,就报警处理,让郑传军“在牢里过年”。
没有文化,不懂法律、政策的郑传军,想到自己年近七旬,如果真去牢里几天,这老脸往哪里放,以后怎么在乡亲们面前做人。迫于无奈,苦苦哀求下,最终对方以“不得低于13000元”的金额确定下“标的”。郑传军迫于无奈说:“一年12个月,就付你们12000元的‘月月红’吧!”如此才得到对方认可。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请村党支部副支书杨松草拟协议书。郑传军称不完全认识协议上的字,请杨松读给他听。当听到纸上写有“砍伐树木三四十根”的提法后,郑传军严词抗议,要求将这句话删除,才形成了最终签署的这份协议。
协议中要求郑传军看护山林,他也坚持上山看林,曾现场抓获3名砍伐树木的人,报给大田湾组处理,但处理结果不详。
村干部:达成协议时不在场
记者到永亨村采访了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志龙和副支书杨松。杨松表示,协调会他是参与的,但双方在协商达成赔偿金额这个细小环节时他外出并不在场,待回来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协议金额是双方商定的,并不是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思,调解委只是盖了个公章而已。至于有人向郑传军提出报警处理相威胁、草拟协议书写有“砍伐树木三四十根”这两个细节,杨松表示“这些说法均不存在”。
而郑传军回应,调解时有多人在场,他可以找得出证人来。
有人还提出,发现郑传军家房前屋后放有多处柴垛子,疑似也是从干溪山上砍来的。郑传军表示,他自家也有柴山,柴垛子上的柴是从自家山上砍来的,有树桩、证人可以作证。
该协议既然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人民调解委员会又不承认参与了调解,那调解委盖上去的这枚公章有何意义?周志龙表示,整个事件当时他并不知情,是协议签订过后才知晓。砍伐这根青杠柴索赔12000元的确过高。村委会可以组织双方再次协商,争取让双方在无异议的前提下终止纷争。
贵州法治报将持续跟进此事,并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事件进展。
律师说法 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针对该起纠纷所涉诸多法律问题,记者咨询了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张帆律师对本案所涉法律问题提出了他的观点。
张帆指出,这份看似有理有据、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签章齐全的一纸协议,其实里面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值得好好剖析。
第一,关于12000元的赔偿款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涉案农用地类型、面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种类、立木蓄积、株数、价值,以及涉案行为对森林资源的损害程度等问题,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价格认证机构等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四,本案当事人郑传军可以拒付这笔赔款,如对方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郑传军履约。同时,郑传军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协议。
第五,本案中大田湾组要求郑传军看护山林,于法无据,可拒绝履行。
第六,如双方都走法律程序,势必造成你来我往的“拉锯官司”,花钱出力,费神费时,增加诉累,矛盾加深。这是一锅“夹生饭”,建议调解机构再次组织各方协调,争取让双方在无异义前提下达成和解,从而息诉息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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