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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企业对“专利侵权警告函” 法律风险的应对进路
地理标志与生态环境一体保护的理论意涵与贵州实践
依法治理非遗“抢注”现象 守护多彩贵州文化根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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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非遗“抢注”现象 守护多彩贵州文化根脉
—— 以“旺草大贰”等典型样本为视角
■陈雪梅 陈富娴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督察”,为新时代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引,其中特别强调要“完善传统文化、民间文艺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贵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深刻把握国家战略部署,作出“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多彩贵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决策,明确提出要加强特色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利用,将非遗等文化瑰宝的保护传承纳入文化强省建设范畴,凸显了新时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护航文化传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价值。贵州作为多民族聚居的文化大省,拥有丰富非遗资源,这些瑰宝是各民族历史记忆的活态载体,更是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根基。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非遗领域恶意抢注、不当确权等乱象频发,侵蚀传承生态。贵州省“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旺草大贰”纠纷颇具代表性:县级非遗“旺草大贰(字牌)”被非传承人陈某简单修改字体后,以“绥阳大贰”获批美术作品登记,其多次起诉合法从业者,导致群众不敢正常传承使用,既侵害传承群体权益,更破坏非遗活态传承脉络与文化生态。此类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真实性的精神,凸显了现行法律在非遗权利主体、侵权认定等方面的制度张力。亟需通过法律解释与制度创新弥合冲突,以法治手段厘清权属,推进文化传承与法治建设。
一、非遗“抢注”危害甚深,法治保护刻不容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地域族群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积淀的智慧结晶,承载着民族集体记忆与文化基因,兼具公共属性、传承性与公益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载体。从法治层面看,非遗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其本质上是对公共文化资源的不当私有化侵占,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宗旨,亟待依法从严规制。
其一,割裂活态传承脉络,侵蚀文化生态根基。非遗的生命力在于原生土壤中的世代相传,抢注行为将集体共享的文化符号据为己有,直接阻断其在族群内部的自然传播与实践传承,导致文化记忆断裂、传承链条中断,对非遗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损害。其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产业发展活力。正当市场主体在非遗产品开发、品牌培育中,因忌惮侵权纠纷而畏缩不前;抢注者则以牟利为目的,不事实质经营却借“权利”待价而沽,甚至滥用诉讼权利发起恶意维权,既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更严重挫伤产业创新积极性。其三,透支文化品牌价值,损害公共利益福祉。部分抢注者依附非遗积累的公众信任,搭载劣质商品或服务开展经营,背离非遗内涵与技艺标准,严重透支其长期形成的品牌公信力,误导公众认知,最终损害传承群体与消费者双重权益。
从法理上分析,此类抢注行为不仅侵犯了非遗传承群体的在先权益,也构成了对公共文化利益的损害,在特定情形下甚至可能触及检察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需要行政、司法与社会共治形成系统性的规制合力。非遗保护事关文化安全、乡村振兴与高质量发展大局。贵州作为多民族非遗资源富集省份,此类乱象若得不到有效治理,将直接动摇文化强省建设根基。因此,必须以法治思维凝聚共识,以法治方式重拳整治非遗“抢注”乱象,筑牢非遗传承发展的法治屏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经验为我所用
在非遗商标抢注治理领域,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东部地区立足法治实践,探索形成“预防为先、快速反应、协同治理、司法保障”的全链条模式,其成熟经验为我省深化非遗法治保护提供了重要借鉴,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强化行政主动作为,筑牢源头防控“防火墙”。浙江省在“西湖龙井”等非遗品牌保护中,构建闭环防御体系。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非遗、老字号名录信息与商标注册审查系统精准对接,为审查环节识别“在先权利”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引导行业协会、传承单位对核心文化标识开展防御性注册,筑牢品牌保护“护城河”。这种事前防控与主动赋能相结合的方式,从源头遏制了恶意抢注滋生空间。
凸显司法保障作用,划定法治行为底线。上海市司法机关在审理“大白兔”等承载传统技艺的老字号纠纷时,严格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攀附商誉的抢注及侵权行为依法否定,足额判令赔偿,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树立鲜明司法导向。部分地区还创新检察公益诉讼路径,当抢注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依法介入维权,拓宽了非遗保护的司法渠道。
推动社会协同共治,凝聚多元保护合力。广东省“潮州工夫茶”协会通过注册管理集体商标,制定严格团体标准与使用规则,实现行业自律与品质管控,形成统一维权、集体塑牌的协同效应。这种“集体商标+行业共治”模式,有效提升了非遗品牌抗风险能力与市场价值。
东部地区实践充分表明,非遗抢注治理需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链条体系,通过行政、司法、行业协同发力,方能为非遗传承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三、立足贵州实际,探索协同保护新路径
结合我省非遗资源富集但保护意识、能力有待提升的实际,秉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借鉴东部地区“预防为先、协同治理、司法保障”经验,聚焦非遗抢注三大核心危害,构建具有贵州特色的协同保护体系。同时,注重发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规制与引导功能,推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在非遗保护场景中的协同适用与解释创新,为非遗的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而系统的法治保障。
以机制建设筑牢传承防线。借鉴浙江“源头防控”经验,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牵头,联合文旅等部门建立全省非遗项目数据库与商标保护联动机制,将“旺草大贰”等重点项目核心文化符号纳入监测名录,推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共享,复刻“名录对接审查系统”的源头阻断模式。同时指导非遗保护单位、传承人协会开展防御性商标注册,打造贵州版品牌保护“护城河”,保障非遗活态传承。
以精准监管规范市场环境。吸纳江苏“快速反应”与上海“司法严惩”经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设立非遗商标保护专属投诉举报通道,实现线索快速响应核查;支持权利主体及时提异议、申请无效,对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司法机关参照上海裁判导向,加大恶意抢注判赔力度,探索非遗专属损害赔偿机制,以严管重罚遏制“待价而沽”乱象。
以多元共治守护公共利益。借鉴广东“集体商标+行业共治”经验,培育规范非遗行业协会,支持其注册管理集体商标、制定团体标准,形成行业自律与集体维权合力。加强传承人法律培训,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借鉴公益诉讼创新实践,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抢注行为,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以司法裁判明晰边界,守护非遗品牌公信力,为文化强省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守护好这份珍贵遗产是我们共同的历史责任。依法治理非遗“抢注”乱象,不仅是对文化根脉的守护,更是对文化主权和民族记忆的捍卫。这需要构建政府主导、司法保障、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非遗资源数据库和商标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强化执法协作、创新司法保护、加强国际交流等系统性举措,让包括“旺草大贰”在内的黔地文化遗产在法治阳光下生生不息,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注入持久文化动力。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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