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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形式化”:基层检察人民监督员实质化履职的机制创新与实践
行刑正向衔接“过度移送”检察监督的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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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形式化”:基层检察人民监督员实质化履职的机制创新与实践
——以G省Z市检察机关实践为样本
■郭志琴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规范检察权运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制度载体,其“实质化”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人民司法”理念的落地成效与检察监督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其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质效,不仅影响司法公开的深度与社会监督的力度,更关乎公平正义在基层的可及性。本文以G省Z市检察机关2023年至2025年9月的实践样本(期间共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2615件次)为基础,结合贵州余庆县等基层检察机关的创新实践,系统剖析工作样态与深层症结,依托程序正义、协同治理、司法民主等理论支撑,构建实质化发展的路径体系,为基层检察监督工作提质增效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一、基层检察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实践样态与核心特征
(一)监督规模稳步扩容,覆盖范围向“全领域”延伸
近3年来,Z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量呈逐年递增趋势:2023年860件次、2024年1048件次、2025年截至9月707件次,彰显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自觉意识持续增强。监督领域已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其中刑事检察2097件(占比80.19%)、行政检察294件(占比11.24%)、公益诉讼检察126件(占比4.82%)、民事检察98件(占比3.75%),形成以刑事检察为重点、多领域协同监督的格局,为“四大检察”均衡发展提供了外部监督支撑。
(二)监督方式以“听证为核心”,介入模式呈“检察机关主导”特征
从监督形式看,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占比最高,达1541件次(占总数58.93%),其余依次为法律文书宣告送达(256件次,9.78%)、案件质量评查(242件次,9.25%)、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195件次,7.45%),而巡回检察(44件次,1.68%)、司法规范化检查(57件次,2.17%)等方式运用较少,监督形式仍显单一。从介入模式看,3年累计2608件次监督活动由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发起,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监督仅7件次(占比0.27%),呈现“检察机关主导、监督员被动响应”的特征,主动监督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
(三)监督效能初步显现,制度价值向“实务赋能”转化
尽管存在形式化倾向,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规范办案、提升质效中的作用已初步凸显。例如,Z市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员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推动文书规范化水平提升;余庆县检察院依托人民监督员监督,累计纠正案卡填录错误800余条,连续五个季度实现案卡填录问题“每日清零”。此外,在公益诉讼、“终本执行”等民生领域,监督员通过参与调查取证、检察建议研究等实质性环节,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如余庆县“外来入侵物种危害高标准农田”案中,监督员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清理水葫芦4.2万平方米,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治理格局,印证了制度的实务赋能价值。
二、基层检察人民监督员工作实质化发展的现实梗阻
(一)司法理念偏差:主动接受监督的“内生动力”不足
部分检察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治属性与法理价值认知不到位,将其视为“程序性任务”而非“实质性监督”,尤其在案件量激增的背景下,存在“怕麻烦、图省事”的畏难情绪——对公开听证等程序要求高、耗时久的监督活动积极性不足,甚至出现“为听证而听证”的形式化倾向。例如,部分听证案件选择无争议、矛盾已化解的案件,听证时间过短,与“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二)制度供给缺位:运行机制存在“模糊地带”
现有制度规范与实践需求的适配性不足,导致监督流程“无章可循”:一是前置准备机制不健全,公开听证前向监督员提供的案件材料范围不明确,部分监督员因不了解案情难以提出实质性意见;二是意见反馈机制不完善,对监督员提出的异议缺乏规范的后续回应流程,“提而不采、采而不馈”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协同衔接机制缺失,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外部监督主体的参与机制未有机融合,监督资源分散,未能形成合力。
(三)监督结构失衡:供给侧与需求侧“错位匹配”
从监督领域看,刑事检察监督占比超八成,民事、公益诉讼等领域监督力度薄弱,与“四大检察”均衡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从监督内容看,监督多局限于程序性环节(如文书送达、听证参与),未能深入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核心环节,导致“监督浮于表面”。例如,若仅让监督员参与“终本执行”案件的听证,而不允许其核查财产线索、监督恢复执行流程,监督效果将大打折扣——余庆县“终本执行”案的成功,正是因为突破了这一局限,让监督员全程参与财产核查与措施控制。
(四)能力协同不足:监督员与检察业务“融合度低”
部分人民监督员队伍专业结构单一,对检察权运行的具体流程、法律适用要点了解不深,导致监督意见缺乏针对性与专业性。3年累计提出的24条意见建议中,仅3条为涉及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的实质性意见,其余多为“赞赏性评价”或“程序性建议”。反观余庆县“外来入侵物种”案,监督员能精准引用《防洪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履职漏洞,正是因为其专业背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印证了“专业协同”对实质化监督的关键作用。
三、基层检察人民监督员工作实质化发展的理论支撑
(一)程序正义理论:为“监督程序实质化”提供法理依据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其要求监督过程不仅“有形式”,更要“有内容”。人民监督员工作实质化,本质是让监督程序符合“正当性”要求——通过明确监督流程、保障监督员知情权与表达权,避免“走过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邀请监督员全程参与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察建议研究、整改“回头看”,形成“全流程闭环监督”,正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实践转化,监督员通过亲历办案关键环节,确保监督意见基于事实与法律,而非主观判断。
(二)协同治理理论:为“监督主体多元化”提供逻辑支撑
协同治理理论强调公共事务的解决需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这一理论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需联合人民监督员(社会力量)、行政机关(履职对象)、群众(利益相关方),形成“多方协同”的监督格局。余庆县通过“检察机关监督+监督员专业建议+水务部门整改+群众参与举报”的模式,不仅解决了个案问题,更推动全县建立水葫芦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系统治理”的跨越,印证了协同治理对提升监督效能的重要性。
(三)司法民主理论:为“监督过程公开化”提供价值指引
司法民主的核心是“让人民参与司法”,其要求检察工作不仅“结果公开”,更要“过程公开”。人民监督员工作实质化,是司法民主在检察领域的具体落地——通过邀请群众代表(监督员)参与监督,让司法权运行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提升司法公信力。余庆县一“终本执行”案中,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推动147.9万元执行款兑现,并促成“财产线索共享”机制建立,实现“个案监督—机制完善—系统治理”的升级,正是司法民主理论的价值体现:监督员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表”,通过参与监督,让司法权运行更贴近群众需求,让胜诉权益从“纸上”落到“实处”。
四、基层检察人民监督员工作实质化发展的实践路径
(一)构建“三阶实质化”监督模式,破解“形式化”困境
推动基层检察人民监督员工作实质化,需以破解“形式化”困境为核心,立足程序正义与协同治理理论,构建兼具系统性与可操作性的实践体系。其一,应从监督全流程切入,构建“程序—内容—效果”三位一体的实质化监督模式,既要通过明确案卷材料前置供给范围(如核心证据清单、法律适用争议点)、保障监督员履职亲历权(如参与“终本执行”案件财产核查、公益诉讼现场勘验),夯实程序实质化基础,避免“走过场”式参与;又要聚焦案件核心环节,引导监督员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发力,如余庆县“外来入侵物种”案中监督员精准援引《防洪法》界定行政机关职责那般,提升监督内容的专业性与针对性;更需建立“监督意见采纳—整改落地—效果评估”的闭环机制,通过定期回访、公开听证等方式验证监督成效,防止“提而不采、采而无果”。
(二)完善“四维协同”工作机制,破解“协同不足”难题
实践中需强化多元主体与要素的协同联动,完善“制度—主体—业务—技术”四维协同机制。在制度供给层面,建议制定《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实施细则》,细化监督启动条件、材料传递标准、意见反馈时限,填补现有规范的模糊地带;从主体协同维度,既要推动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与监督工作机构的常态化沟通,确保“应邀尽邀”,又要联合法院、行政机关建立监督线索共享机制,如余庆县“终本执行”案中与征收部门的协作那般,为监督员核查信息提供便利,同时衔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资源,避免监督碎片化;就业务融合而言,可将人民监督员工作纳入检察业务考评,推动检察官主动对接监督需求,并通过“同堂培训”讲解检察权运行流程,缩小监督员与检察业务的认知差距;借助技术赋能手段,开发监督线索智能推送平台与线上履职系统,依托大数据分析筛选“终本执行”“公益诉讼”等重点监督案件,提升监督精准度与便捷性。
(三)健全“三重保障”体系,破解“履职动力弱”问题
组织支撑上,应设立专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配备联络员负责案件对接、材料送达与意见反馈,打通监督工作“最后一公里”;能力建设维度,需分层开展培训——对新选任监督员侧重《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等基础规范解读,对资深监督员聚焦“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专项能力提升,辅以“模拟听证”“案例研讨”等实践练兵;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可建立履职评价体系,对提出实质性意见、推动案件整改的监督员予以表彰,对长期不履职、履职效果差的及时调整,同时完善意见反馈与说明机制,保障监督员的参与感与监督权,激发其履职积极性。通过这一系列路径,既能破解当前监督中理念偏差、制度缺位、结构失衡等问题,又能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基层检察履职深度融合,真正实现“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提公信”的制度初衷。
人民监督员工作实质化,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关键路径。G省Z市与余庆县的实践表明,只有突破“形式化”困境,才能让人民监督员制度真正成为“规范检察权运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撑。展望未来,基层检察机关需进一步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以理论创新引领实践创新,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让司法公正更可感、可触、可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单位: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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