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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手表“监视监听”用户生活
  张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小张,后两人离婚,小张由王女士抚养。双方约定,张先生每周在固定时间将小张接离探视。
  王女士的亲属给小张购买了儿童智能手表,并利用小张佩戴的该智能手表对小张和张先生的家庭生活进行录音。张先生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女士的亲属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智能手表具有语音、视频和定位功能,王女士的亲属为小张佩戴智能手表的初衷是出于对孩子的关爱,但其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录音的行为,客观上侵扰了张先生的家庭生活安宁,法院对此予以批评。因王女士的亲属给小张佩戴智能手表并使用监听功能,更多是为获取小张外出期间信息,王女士的亲属无侵犯张先生隐私的故意,也未造成侵害隐私的后果,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33条第2项、第3项分别规定,在未取得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相较于智能摄像头等固定家居设备,智能手表、智能眼镜等具身智能穿戴类设备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明显优势。只要用户进行佩戴,即可24小时跟踪监控用户本人及其周遭环境。一旦相关设备被不当利用或遭到网络黑客攻击破解,则存在隐私泄露甚至人身安全风险。同时,具身智能设备对佩戴者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环境信息具有记录功能,若不当使用,还可能侵害除用户外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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