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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伟(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冰箱贴若构成“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作为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受保护。对公共领域文物进行创造性改编,形成新的表达形式,可构成独立作品。例如,有的冰箱贴将文物造型抽象为卡通化图案,其线条组合与视觉效果具备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样受法律保护,电商平台销售链接若展示涉嫌侵权的图案,权利人可主张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也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权利人向平台发出附有初步证据的侵权通知(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平台应及时采取下架、屏蔽措施,未及时处理且存在过错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互联网商家在商品标题、详情页使用“官方授权”“博物馆联名”等表述,误导消费者认为与文博单位存在特定联系,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若低价商品的包装、页面设计(如主图排版、文案风格)与正品高度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来源,权利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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