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综合
第05版:广告
第06版:理论
第07版:视点
第08版:人大周刊
标题导航
德江县潮砥镇:“橙柚经济”绘就和美乡村新图景
图说新闻
校园欺凌如何绊倒一名少年运动员?
消防带队实战演练!2025年森林防灭火业务培训“干货满满”
双龙公安开展文明养犬政策宣传活动
工人作业时受伤致十级伤残 雇佣方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人作业时受伤致十级伤残 雇佣方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 贾华)日前,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养龙司人民法庭日前审理一宗因劳务引发的致伤案件,雇佣方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
李某甲因劳务需要雇佣原告李某乙做小工,在用工过程中,李某甲安排李某乙搬运油漆桶,油漆桶滚落将李某乙脚砸伤。后经医疗机构诊断,李某乙的脚为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乙向养龙司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甲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甲在安排李某乙从事搬运重物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时,未能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作业条件与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也未对李某乙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未履行作业过程中安全监督职责,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应当清楚知晓搬运重物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但其在作业时未充分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自我保护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乙对自身损失承担30%责任,被告李某甲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