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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如何绊倒一名少年运动员?
  ■记者 赵惠
  铜仁市印江少年小雨(化名)因自身的体育天赋,得到体育老师的启蒙和引导,走上了摔跤运动员的成长道路,并在贵州省级青少年摔跤比赛中分别拿下一个冠军和一个亚军。但是前些日子,小雨的妈妈接到了他从训练基地楼顶打来的电话:寝室里的队友欺负我,我要崩溃了。
  10月24日,记者在位于清镇市的体育训练基地见到了小雨。14岁的小雨不敢抬头看人,与记者说话时断断续续。小雨的妈妈卢女士拿出一份医院证明告诉记者说,小雨因为在训练基地遭受寝室队友长期欺凌,患上了重度抑郁症和重度焦虑症。
  少年哭诉:长期持续遭受队友欺凌
  小雨的妈妈卢女士说,小学三年级的时候,体育老师发现了小雨的体育天赋,开始对他进行摔跤运动的启蒙训练。两年后,在老师的推荐下,小雨顺利进入遵义市一家体育运动学校,成为一名摔跤运动员。
  2024年10月,小雨因摔跤成绩突出,被推荐到省级体育训练基地参加集训。2024年,小雨在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摔跤比赛中获得亚军。2025年,小雨在贵州省青少年摔跤锦标赛中获得男子丙组65KG冠军;同年,在铜仁市第五届运动会中获得竞技组摔跤男子乙组58KG冠军。
  卢女士说,在基地训练期间,小雨因其年龄最小,长期持续遭受比他大2至6岁的队友的辱骂与肢体欺凌。“我们无法想象,在本应充满汗水与拼搏的训练场上,他承受了多少恐惧与无助;这些伤害,最终击垮了这个曾经阳光的少年,他被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儿童神经科确诊为严重的重度抑郁症和重度焦虑症。”卢女士说到此时泣不成声。
  小雨告诉记者,有5名队友经常欺负他,命令他去小卖部买东西、去食堂打饭,还对他进行言语侮辱,随意占用他的私人物品,这让他的自尊心遭受严重打击。几个月后,他开始沉默寡言,训练结束后甚至不想回到寝室。
  今年9月30日,小雨的心理崩溃了,跑去宿舍楼顶,哭着给妈妈打电话:我要崩溃了,不想再留在集训队了。在妈妈的追问之下,小雨才告诉妈妈说,寝室里的队友经常欺负他,他已经承受不了了。妈妈担心他想不开做出极端行为,赶紧打电话让同在训练基地集训的大儿子去宿舍看望小雨,安慰小雨的情绪。
  卢女士第二天就从上海赶回贵阳,将小雨从训练基地送到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儿童神经科治疗,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和重度焦虑症。小雨刚进入医院那几天里,情绪波动很大,还有自残行为,把自己的手臂抓出一道道的血痕。
  双方家长:协商未果 不欢而散
  “在医院持续治疗近一个月,医疗费用及陪护、生活支出费用已超过3万元,但是小雨依然未能走出阴影,经常出现被欺凌的幻听幻影、情绪失控、自残等症状表现,无法恢复正常的生活和训练。”卢女士说,“一个运动员的黄金时期,一个孩子的美好青春和大好前程,就这样被无情摧毁。”
  10月24日,在训练基地教练的组织下,小雨及几名队友的家长来到基地协商解决问题。小雨的妈妈卢女士说,如果欺凌小雨的几名队友站出来认错道歉,并承担小雨相关治疗费用及后续恢复经费,可以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但是,训练基地及相关管理部门应立即彻查此事,明确管理失职责任,给小雨一个正式的道歉和合理的赔偿方案,并严肃整顿训练队伍,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而几名涉事家长则认为小雨妈妈所称“欺凌小雨”的行为,不过是队友之间的正常交流、玩笑,并不能证明就是队友的行为导致了小雨的抑郁症,同时不认可小雨妈妈提出的8万元赔偿。当天经过两次协商,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不欢而散。
  训练基地一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雨的摔跤成绩一直不错,去年进入训练基地集训以来,从未听小雨报告过在宿舍遭受欺负的事,直到9月30日小雨的哥哥到宿舍为小雨“讨说法”时才知道此事。事发后,训练基地教练及相关负责人到医院看望小雨及其家人,并多次询问小雨的几名队友,队友承认有让小雨跑腿去给他们买东西、打饭等行为。
  训练基地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目前协调情况来看,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接下来,将分别跟双方父母沟通,然后再次组织调解。如果意见还是不能达成一致,建议双方走司法渠道解决此事。
   律师分析
  若行为属实训练基地及队友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贵州民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彦朝分析认为,一旦欺凌行为属实,训练基地、实施侵权的队友及监护人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训练基地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长期欺凌行为,明显存在管理失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队友的欺凌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三,实施侵权的队友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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