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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成遭“毁容” 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李女士从事销售工作,为提升自身形象,曾做过脸部美容项目。后前往东莞市常平镇某医美机构,由经营者张某为其颧骨部位进行玻尿酸填充注射,共注射13针。注射后,李女士两边脸颊凸起。此后,张某为其注射溶解酶,并称症状将逐渐消退,然而该凸起并未消除。李女士再次联系张某未获回应,遂自行前往其他医美机构注射溶解酶,进行热敷、线雕护理,并到多家医院进行脸部修复。后李女士起诉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73943.6元、误工费16825.5元、交通费5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张某为李女士注射玻尿酸的行为,造成李女士脸颊凸起。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故认定其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相应资格。李女士要求张某赔偿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对张某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作医疗损害鉴定、伤残鉴定及误工期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故其损害结果与张某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无法确定。李女士的损害结果发生在张某为其注射玻尿酸行为之后,但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包括李女士在案涉美容服务之前有做过其他脸部美容项目以及在案涉美容服务之后自行在多家医院进行脸部修复等,故对李女士的医疗损失,法院酌情认定由张某承担50%,李女士自行承担50%。因损害结果发生在脸部,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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