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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 彩礼能否返还?

  本报讯(记者 贾华)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礼、“三金”等总价值16万余元,后因两人感情出现裂痕闹分手,婚未结成,女方所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涉彩礼婚恋案件,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男青年黄某某与女青年罗某某恋爱并订婚后,黄向罗支付了彩礼、“三金”等总价值16万余元。后因两人感情出现裂痕,黄某某前往罗某某家商谈退还彩礼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在民警建议下,黄某某及其父母将罗某某及其父母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礼品等共计18万余元,同时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彩礼往往涉及一个家庭的大量积蓄甚至借款,给付与接收主体均应作广义理解。非婚姻当事人收取彩礼的,原则上应当返还。本案中,证人证言能证明被告罗某某及其父母实际收取了彩礼,被告方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认定罗某某及其父母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关于返还数额,法院认定订婚水礼实物已消耗且无价值证明,春节等人情送礼属当地风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范畴;婚纱照定金未支付给罗某某亦不属于彩礼范畴;黄某某与罗某某之间带有“520”等特殊含义的转账系恋爱期间表达情意的支出,同样不属于彩礼范畴。综上,法院认定涉案彩礼金额为16万余元。
  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形成稳定同居关系、未孕育子女,且未妥善协商婚期,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方返还彩礼14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方主动来到法庭,要求在法官见证下退还款项。法庭联系原告方到场,被告方将14万元彩礼及诉讼费、保全费全额支付,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彩礼作为传统婚俗,蕴含对婚姻的美好祝愿。公众应树立正确婚恋观,弘扬良好社会风尚,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一旦感情破裂、婚约无法履行,双方应理性、诚信协商解决彩礼问题,避免增加彼此负担及诉累。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法院对返还诉请应予支持。具体返还数额,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程度、经济状况、是否孕育子女等因素。诉讼主体方面,除婚约双方外,实际给付或接收彩礼的父母也可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也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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