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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治理背景下贵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
推动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协同融合发展
数据时代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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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代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对策
■ 向鹏 卢娅
数据已经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在“万物皆数据”的环境下,数据采集、清洗、存储、交易与再利用构成了一条新的价值链条。与此同时,数据驱动的版权问题层出不穷。春节期间,《哪吒之魔童闹海》登顶内地影史总票房榜的同时,也承受着侵权盗版之痛,诸如此类版权争议随着新技术不断发展层出不穷,侵权盗版的形式和渠道也越来越复杂,严重制约着文化产业与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平台通过算法自动化抓取与重混,人工智能利用海量数据进行模型训练,用户在社交媒体与直播间中大规模传播内容,使得传统著作权制度面临“边界模糊、权属不明、救济乏力”的系统性挑战。数据时代来临,版权问题不可忽视。
版权保护的新特点
首先,版权侵权存在大众化特点。平台通过爬虫、聚合与重混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处理数以亿计的作品片段。并且加以数字和网络为主要传播载体,因此在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版权侵权行为日益大众化。在网络传播下,作品能快速复制并传播,这降低了版权侵权的难度,大大降低了作品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力度。
其次,版权侵权存在无形性特点。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侵权者可以轻易隐藏身份。因为信息数据是通过网络形式进行传播,借助网络媒介进行储存与扩散,不再依靠文本及语言的形式进行传递。网络的传播具有实时性与可修改性,很多侵权问题被举报后,侵权人会进行修改,导致侵权问题更加隐蔽与无形,这种特性使得版权人难以追踪侵权行为,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版权侵权存在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网络环境的跨国性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网络具备全球性的特点,侵权内容可以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多个国家。
很多国家的版权治理法律只针对国内,很少有公司会有专业律师团队来研究侵权问题,因此侵权人可以利用“翻墙”“上墙”等手段窃取国外作品的版权,导致侵权行为更加广泛。
因此,重新思考数据时代版权保护的逻辑与路径,不仅是法律理论的挑战,更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数据时代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新型侵权形式不断涌现,技术异化导致侵权行为隐蔽性、规模化特征日益显著。区块链技术催生的NFT数字作品,出现“铸造即侵权”的新型盗版现象;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使AI生成内容占比达30%。AI训练数据来源侵权问题突出,2025年爱奇艺诉稀宇科技案揭示了AI模型使用未经授权视频素材进行训练的法律争议。AI生成内容的“反刍”与“幻觉”现象使侵权判定更为复杂,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此外,简单提示词生成内容因缺乏独创性难以获得保护,如江苏常熟法院审理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这些案例表明,随着AI技术迭代,侵权行为正从“直接复制”向“算法生成”演进,传统确权、监控、维权手段面临失效风险。
跨地域维权与管辖权冲突加剧,国际规则适用差异导致保护难度倍增。
TikTok跨境版权纠纷涉及160个国家的法律适用,某游戏公司因境外用户上传盗版模组,面临欧盟多国监管机构的合规压力。在OpenAI与微软公司的版权侵权案件中,法院选择了第二巡回法院的“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客观标准,认为原告已初步证明被告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存在“推定知情”,反映出国际司法协作的复杂性。我国法院2024年受理的涉外著作权案件中,45%涉及云计算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的管辖竞合,传统“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则在分布式网络环境中适用失灵。
技术措施与公众利益的平衡难题日益凸显,DRM等技术保护措施可能过度限制合理使用。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环球唱片诉科里案”中,因DRM技术阻碍视障者获取电子图书,判决技术保护措施不得对抗版权例外条款。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尚未明确短视频二次创作的边界,导致“洗稿式改编”泛滥。区块链存证虽能提高司法效率,但跨链交易验证问题等制约了数字版权的全球流通。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特性虽然可以确保版权交易的执行,但其条款与现实法律的冲突、编程错误可能导致的版权纠纷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构建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之对策
完善数字版权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法律应当与时俱进,针对数字环境下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则。明确新型客体的权利边界。针对AI生成内容,我国法院已形成“独创性光谱检测”标准,即低阶创作不构成作品,高阶创作可受保护。在权利归属方面,法院采用“控制权动态评估”模式,即开发者权属适用于算法高度固化场景,使用者权属适用于开源/可定制化模型。这种“独创性+控制权”的二元评价模型,成功跳出了“AI是不是作者”的哲学争议,转而用可量化的标准划定权利边界。参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数据训练者与使用者约定,无约定则由平台享有邻接权。
创新跨域司法协作机制,建立“侵权行为地智能识别系统”。依托“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通过IP地址定位、CDN节点追踪等技术,实现跨境案件的集中管辖与快速执结。在法律适用方面,可借鉴苏州中院在光伏企业商标侵权案中的经验,采用“权利认定-责任划分”二元法律适用规则,即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包括归责原则、禁令救济、损害赔偿等则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地法。对于AI训练数据合规性问题,可参考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创设模型训练版权透明度义务,即AIGC厂商需公开模型训练的语料信息,以便版权人保留自身作品不被模型训练的权利。同时,明确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情形”的遵守方式,确保AI技术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平衡。
构建“技术+法律”双轮驱动的保护体系,区块链存证的全域应用。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平台已存证作品1.2亿件,侵权判定效率提升70%。建议推广“创作即确权”模式,将区块链存证作为作品登记的前置环节,实现“代码即法律”的自动确权。智能合约的侵权预防。不仅国内有成功案例,欧盟某些国家也已成功实施智能合约在音乐版权保护中的应用,值得借鉴。Spotify通过智能合约自动识别用户上传音乐的版权匹配度,侵权内容拦截率达98%。我国可在短视频平台推行“AI过滤+人工复核”机制,对影视剪辑、音乐翻唱等高频侵权领域实施实时监测。
培育多方共治的版权治理生态。建立多方参与的版权保护机制至关重要。版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政府应当联合企业和网络平台构建版权黑名单,对于监测到多次侵犯原创者版权并屡教不改的,对其账号进行查封等处罚;社会组织可以协助政府开设专门性针对版权保护知识普及等公众号、抖音号等途径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共同打击侵权行为,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是长期任务。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让公众认识到保护版权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版权保护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来宣传侵犯版权的严重后果并通过案例教学等方式提升公众保护版权等意识。只有政府、企业、民众等多主体通过建立多方协作机制,形成合力自觉尊重版权,进而形成版权保护的合力。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才能真正实现。
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技术创新、法律完善和社会共识的多重努力。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本质是在技术创新活力与文化传播自由之间构建弹性平衡机制。严保护不是封闭的技术垄断,而是通过制度创新激发更广泛的创作可能,只有为原创者筑牢权利边界,为传播者开辟合法路径,数字文明才能真正实现“人人都是创作者,人人都是受益者”的理想图景。只有建立起适应数字时代特点的版权保护体系,才能实现版权保护和知识传播的平衡,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向鹏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作者卢娅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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