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基层
第03版:平安贵阳
第04版:区域
第05版:消防周刊
第06版:法院周刊
第07版:教育周刊
第08版:交安
标题导航
贵州法院如何推动生态破坏者“亲手”修复环境?
图说新闻
司法力量点亮乡村生态振兴微光
贵州省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保障工作会议召开
中国现代遗传学之父”谈家桢:在湄潭取得许多重要学术成就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一判了之”到“修复为本”
贵州法院如何推动生态破坏者“亲手”修复环境?
■记者 杨净媛
在黔东南州清水江畔,胡某正沿着河岸仔细巡查。几个月前,他因在长江流域支流禁捕水域——清水江非法捕捞水产品,在站上被告席的同时,还收到雷山县人民法院发出的一纸《巡河护渔令》,变成了一名“巡河护渔员”。
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为“守护者”,这一转变,源于贵州法院推行的生态恢复性司法实践。
贵州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法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环境司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探索。近年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生态恢复性司法,通过一系列创新机制,责令、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采取实际行动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生态恢复性司法跳出传统刑罚“惩罚为主”的单一模式,转向以“修复”为重点的司法理念,实现了司法活动与生态治理的深度融合。
在逶迤群峰处、乌江清流碧波畔、千年古榕树群根系间,贵州法院落实预防优先、修复为主、全面赔偿等原则,根据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量身定制修复方案,探索了多种形态的生态修复方式:补植复绿、认购林业碳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创新清除污染、修复土壤等形式,由点及面逐步筑牢司法守护黔山秀水生态之屏。
“补植复绿”是贵州法院较早探索的恢复性司法措施,用于盗伐林木、失火毁林等案件中。被告人根据修复方案,在受损林地或指定区域补种树木以弥补生态损失。对于原址难以或无法修复的情况,“认购碳汇”则互为补充。2023年,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割千年“古楠木王”案件中,以引导被告人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全方位保护古木,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巡河护渔”亦是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通过责令被告接受监督,履行巡河、协助开展增殖放流、进行野生水生动物保护宣传等护渔义务促进生态的修复与保护。
此外,增殖放流也适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赤水河流域,仁怀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将其购买的39600尾中华倒刺鲃鱼苗投放入指定水域,促进快速恢复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平衡。
贵州法院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重要位置。截至今年2月,辖区内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8145件,其中生态损害赔偿案件289件。
不止如此,赤水市人民法院探索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赔偿资金交由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用于实施赤水河流域珍稀特有鱼类人工繁殖、栖息地修复等生态修复工程;黔东南州各级法院加大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画眉鸟行为的惩治力度,判决违法寄运画眉鸟的快递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德江县人民法院针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毒鱼犯罪行为,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追究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贵州高院牵头与九家单位联合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资源司法案件修复监督衔接办法,切实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题......
从山林到江河的守护,贵州法院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今年6月,全省已建成司法保护基地64个;2024年完成补植复绿1949.35亩、22万余株,增殖放流鱼苗30余万尾。
尤为重要的是,这一实践极大地唤醒了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当事人通过亲身参与生态修复,不仅实现了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角色转变,更深刻体会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一判了之”到“修复为本”,贵州法院生态恢复性司法实践不仅重现了绿水青山,更重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在这片多彩的土地上,司法的力量正默默为青山翠岭添新绿,为碧水清流焕新颜。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