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娅娅
摘要:当下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维持在低水平状态,近七成农民工未享受工伤保险保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如此低情况下,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当下农民工工伤维权存在的困境,从参保率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伤保险维权时间成本高三个方面展开,从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简化鉴定程序、加强法律援助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提供参考。针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展开研究,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对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 工伤保险 保障权益 社会稳定
一、农民工工伤维权存在的困境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从2019年-2023年5年全国就业人口参保情况(如下图)
从上述数据可知,近五年农民工工伤参保率维持在30%左右,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农民工对工伤保险不了解,一般不主动要求用工企业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有的农民工以为缴纳工伤保险需要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也不会主动提及,多数农民工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购买工伤保险等事宜并不关注,对他们而言,按时发工资才是最重要的事;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为节约支出成本,减少工作量,往往也不主动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更不会主动向农民工透露工伤保险相关法律知识,农民工也没有更多途径了解工伤保险。因此,多方面因素,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一直持续在低水平状态。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应该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就业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依然很低,用工企业为控制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常不与农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密集型行业,用工企业多采取与承包人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承包人再与农民工约定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因此由承包人中转以后农民工得到的待遇便会下降,承包人为逃避相应责任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更有甚者在劳务合同中明确注明不与农民工发生劳动关系。
(三)工伤救济程序复杂繁琐
要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需要经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索赔,这三个阶段中工伤认定是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环节,受伤者只有被确认为工伤后才能得到工伤赔付。众所周知,工伤认定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是医学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旦用人单位迟迟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的时间就会被拖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若行不通,还可向法院起诉证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就可能进入二审或者再审程序,时间周期相当长。
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
工伤保险的确定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从《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的宗旨来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在分担雇主工伤风险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近五年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不足40%,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大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宣传力度。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主要是用人单位不愿意参保、疏忽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以及农民工自身对工伤保险知识的匮乏,因此必须加大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制度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
其次,提高工伤保险的监督处罚力度。劳动部门监督是工伤保险得以实施的保障,其对规范用工企业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劳动部门在监督和处罚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对于监督和处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大对未参保企业的处罚力度,可通过法律措施、行政处罚以及经济罚款等措施制裁违规用工企业,并采取定期抽检方式,以此来监督用工企业的行为,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增加监察力量。
第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在现有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框架下,进一步完善针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措施。如探索全国工伤保险统筹账户,建立可自由转移工作地点的保险账户,农民工属于流动性比较强的工作人群,穿插在全国各地,这实质上与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区域性特点是互相矛盾的,可让农民工在跨区域进行劳务工作时工伤保险不受区域限制,同一个账号中缴纳费用即可,这既方便农民工,也方便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简化工伤鉴定程序
在工伤鉴定申请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受伤农民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伤鉴定申请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就不能享有工伤待遇,因此简化工伤鉴定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限制用人单位优先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7条可知,用人单位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个时候劳动者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能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提出工伤确认申请后才能提出申请,此规定无疑变相拖延了劳动者申请时间,所以建议工伤发生以后,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缩小工伤认定程序时间范围。农民工工伤理赔工作的重点在于及时,及时获取赔付可以在精神和经济两个方面减轻农民工及家庭压力,过长的工伤认定周期可能会使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产生懒惰,不利于及时履行其相应职责,繁琐的程序也让整个工伤理赔时间拖长,造成农民工群体情绪不满,容易引发上、信访事件。
第三,灵活处理农民工工伤鉴定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工伤鉴定一方面需提供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事实的材料,另一方面需提供医院诊断书。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开具,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相应责任,可能会拒绝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形,导致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存在一定难度,这种证明是否可以多样化,如工作牌、工友证明等形式。而对于医院的诊断说明书,因为用人单位的介入,导致劳动者不能及时获得的,工伤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予以宽松或者免于提交,从而缩短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时间,并且相对于受伤严重或者经济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家庭,建议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工伤理赔流程,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民工工伤法律援助机制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加强法律援助机制,有如下两点建议:
首先,简化农民工工伤法律援助流程。可推行“一站式”工伤认定窗口,在“一站式”服务中开通绿色通道,直接引入法律援助、第三方医学鉴定参与,简化农民工工伤法律援助流程申请及材料审核,相应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赔付的效率。
其次,加强对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督。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农民工工伤法律援助案件,定期组织各类人士进行旁听,提升农民工工伤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满意度,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律师排查重点企业、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状况,及时予以法律帮助。
结语
总之,当下农民工实现工伤保险权益依旧困难,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社会用工不规范、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工伤保险权益实现程序繁杂、周期长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改善,想要切实解决当下农民工实现工伤保险待遇难的问题,实践之路也需要更多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困境及出路的探索,不仅有助于改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救济程序,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更是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绥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