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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发生这些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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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记者 范天娇 通讯员 李斌 龚乘晨
  开车门时不慎碰倒他人、马路上堆物引发车辆侧翻、朋友借车开结果出了车祸……在日常生活中发生这些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秉持“以案释法、以法护安”理念,精心梳理近年来涉道路交通领域的典型案例,旨在提醒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开门杀致人伤车损 驾乘同责按比赔偿
  小林乘坐其父刘某驾驶的轿车,在某小区内开左后车门时,与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段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时刘某坐在驾驶位。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小林承担同等责任,段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段某经医院治疗后于同年3月4日死亡。经鉴定,段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在自身存在套细胞淋巴瘤等基础疾病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交通事故外伤在其死亡中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35%至45%。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段某亲属将刘某、小林及保险公司诉至谢家集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存在区别,不能将事故认定书作为唯一依据。该案中,小林年仅11岁,对风险认知有限,而刘某作为驾驶人及监护人,未妥善观察环境、管理车辆并尽到提醒义务,存在主要过错。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定刘某、小林分别承担80%、20%的赔偿责任;因小林系未成年人,其责任由监护人刘某承担。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80%,小林承担20%。结合参与度,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0余万元,刘某赔偿7万余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开门杀”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轻则致伤、重则夺命,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隐形杀手。电动车因车速快、防护弱,面对突然开启的车门往往避之不及,撞击所造成的伤害往往较为严重。驾驶人及乘客下车前应观察周边、相互提醒,确认安全后再开门。此外,对骑车人而言,在路过停在路旁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时,需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贴近行驶。各方多一分谨慎预判,才能从源头减少“开门杀”风险。
  遇秸秆堆车祸身亡 多方过错各担其责
  农忙时期,农村道路上常常能遇到晒谷的情况,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李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在乡间小道时,就碾轧到堆放在路边的豆秸秆向左侧翻,与行驶在同一路段胡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产生剐蹭,李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头盔、操作不当、未安全驾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造成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准驾车型不符、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孙某未经允许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胡某为手扶拖拉机的所有人,未依法购买保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家属将驾驶拖拉机的胡某、堆放豆秸秆的赵某、在豆秸秆中间放置铁皮圈的孙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时胡某作为道路无障碍一方,应当先行,而该道路存在的交通路障系赵某、孙某二人堆放豆秸秆以及在豆秸秆中放置铁皮圈的行为而形成。结合三被告在引发案涉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遂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胡某、赵某、孙某分别按照12%、12%、6%的比例赔偿李某33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乡村道路上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多,存在车辆未登记、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操作不当、未购保险等问题,部分村民还在道路上晒谷物,导致路面变窄、视线受阻、车辆易打滑,存在安全隐患。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乡村道路条件复杂,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上路,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同时,要为车辆购买保险,确保伤者及时获得赔偿,降低车主经济损失。另外,广大村民还应杜绝在道路上晾晒物品,共同保障出行安全。
  借车疏忽未验驾照 车主有错连带赔偿
  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要不要担责?
  王某将一辆小型轿车出借给刘某使用。刘某驾车碰撞到同方向步行的秦某,致秦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秦某负次要责任。刘某的驾驶证载明其准驾车型为C5,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王某,王某出借车辆时,并未查验刘某的驾驶证,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秦某被诊断为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入院治疗42天,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王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车主,在明知刘某无小型轿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出借车辆,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持C5驾照驾驶不符车型属法律禁止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已将“驾驶准驾不符机动车”列为免责事由并加黑提示,王某签字确认,免责条款生效,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担责。
  法院根据过错及原因认定,刘某对交强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承担70%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王某需赔偿秦某损失2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因租赁、借用等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担责,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常遇亲友借车,机动车车主务必履行审查义务,检查车辆性能是否完好,确认借用人具备相应驾驶资质且处于适驾状态,避免因疏忽担责。此外,借车人也应自觉遵守交规,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放任少年骑电动车 撞伤他人家长须赔
  年仅15周岁的小强骑行二轮电动车与同方向行驶的三轮自行车的尾部碰撞,致骑行人刘大妈摔倒受伤、两车受损,刘大妈全身多处挫伤,住院治疗11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强承担全部责任,刘大妈无责任。刘大妈将小强及其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3万余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小强仍在上学,为避免纠纷久拖影响其学业与情绪,同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迅速梳理案情,耐心与双方沟通交流,精准把握矛盾焦点,以释法说理、协调劝导的方式分析利弊。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刘大妈愿意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强的父亲一次性赔偿两万元,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指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骑行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常出现超速、载人、竞驶等危险行为,加之电动自行车速度快,未成年人应变能力差,如遇突发状况易发生事故,并引发经济纠纷。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肩负着保护孩子人身安全、引导其树立规则意识的重要责任。在交通安全领域,父母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一方面,应通过日常教育、案例警示等方式,帮助孩子了解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另一方面,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孩子购置电动车,也不得默许或放任其驾驶电动车上路。此外,还应关注孩子出行动向,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私自使用电动车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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