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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租房被劝买房 合同有效担责赔付
  ■《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高海龙 冯意娟
  临近毕业的大学生小罗最近很是头疼,除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外,她与中介发生纠纷,原本打算租房,最终却演变为买房。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社会阅历匮乏能否阻却合同真实意图的实现?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毕业大学生因租房而产生的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某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小罗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为毕业后便利工作,小罗通过某苑公司租赁房屋,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某苑公司工作人员在带看过程中向小罗介绍,租房付房租不如买房付房贷,每月支付金额一样,买房首付款可由父母支付。刚出校园不久的小罗对此缺乏认知,也没有征求父母意见,便仓促地和某苑公司、房主签订了三方购房中介合同,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中介费,并由违约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但是之后,小罗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卖方便解除了和小罗的买卖合同,某苑公司要求小罗支付5000元中介费及3000元律师费。小罗则认为三方实为租房关系,某苑公司话术诱导,制造紧迫感,并口头承诺先签约再说服父母给钱买房,涉嫌违规操作,不应当支付中介费、律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罗与某苑公司之间只签订一份购房中介合同,不涉及“阴阳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某苑公司履行了中介义务,小罗并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其未履约的重要原因系其刚毕业,自身社会阅历与认知匮乏。同时,小罗还面临房屋卖方追究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小罗向某苑公司支付4600元。
  适逢毕业季,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从法律层面虽然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但在就业、买房、婚配等重大事项上应多征求父母、老师意见,尽量降低风险。一旦作出决定,就应遵守契约精神。作为刚进入社会的“新人”,诚实守信、契约精神是为人处世的基础,违反上述原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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