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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三重逻辑
加强国有企业文化建设筑牢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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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三重逻辑
■杨冠华 杨蕊 张立杰
内容摘要:2022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创建一批“枫桥式人民法庭”。“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提出与创建,是在长期的历史涵养下、科学的理论探索中、长期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蕴含着清晰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关键词:枫桥式人民法庭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一、问题的提出
“枫桥经验”的核心要旨在于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解决群众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法庭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了解纠纷的“地缘优势”,更能有效承担起“抓前端、治未病”的社会治理职责。而“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精神内核,以新时代人民法庭为有形载体,通过二者融合,回应社会转型、国家权力下沉、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的司法需求,蕴含着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二、历史逻辑
人民法庭的百年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奠基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制度成型、改革开放时期的转型发展和新时代的全面深化改革四个阶段。“枫桥经验”与“人民法庭”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通过对二者近百年实践演进轨迹的剖析,对明确“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历史逻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法庭(1921—1949)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法庭,发展贯穿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三个时期。在土地革命时期,由于特殊的战争环境,各红军区域的开辟在时间上存在差异,而且此起彼伏,被敌人分割,司法机关表现出多样性。当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有革命法庭、裁判部、军事裁判所等。当时的审判机关实行“政审合一”,审判机关成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
在抗日战争时期,人民法庭所承担的任务是镇压汉奸卖国贼对抗日事业的破坏活动,保障抗日民主制度和各抗日阶级的合法权益,调节抗日人民内部的关系,从而维护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巩固并发展抗日民主政权。在这一背景下产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特点是实事求是、深入调查、依靠群众、调判结合、简化程序等,体现了在审判中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把司法民主落到实处的本质。
在解放战争时期,设立了土地改革人民法庭和军事管制委员会的特别法庭,其中土地改革人民法庭审判及处理那些违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危害土改运动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案件,是作为专门审理土改运动中案件的临时司法机关。而军事法庭的任务是维护革命秩序,保障人民权利,镇压重大反革命罪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法庭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宗旨,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司法队伍建设奠定了人才基础,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深刻影响了人民法庭制度的发展方向。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人民法庭(1949—1978)
建国初期的人民法庭实现了从“临时性组织”向“常设化组织”的实质性转变,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首次明确了人民法庭的性质、功能、地位,但是此时的人民法庭是由临时性的土改人民法庭和镇压反革命人民法庭发展起来的,延续了建国初期人民法庭的理念、使命和规划,具有“组建上的特定任务导向、功能上的阶级镇压倾向、运作中的司法群众化、程序上的仪式化和象征性。”在意识形态占据绝对主导作用的情况下,法律的创设被高涨的革命洪流所淹没,人民法庭没有真正发展为具有专业性、独立性、自治性和合法性的现代化审判机关。
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对诸暨市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工作经验作出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由此“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登上历史舞台。人民法庭根据“枫桥经验”的精神贯彻执行“少捕慎杀”的方针,主要依靠群众教育改造一般刑事犯罪分子,树立了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人民法庭(1978—2012)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性质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逐渐明晰。人民法庭扎根农村,积极参与地方维稳和解决各类纠纷,与司法所、派出所共同打造“两所一庭”综治维稳基层治理模式。人民法庭的设置渐趋合理,硬件设施改善,工作方式逐步规范化。此后,人民法庭的职能进一步拓展,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载体和力量。
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枫桥经验”从社会治安管理经验发展为社会综合治理经验,工作重心和方法都发生了转变,“枫桥经验”强调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这与人民法庭坚持群众路线、服务基层群众的理念高度契合。人民法庭在实践中不断借鉴“枫桥经验”,将其融入到审判工作和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四)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人民法庭(2012—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庭顺应时代变迁和现实需要,进入转型发展的新阶段,逐渐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力量。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是: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枫桥经验”发端于基层,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实现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不断筑牢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就是要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现“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
三、理论逻辑
“枫桥式人民法庭”是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新时代“人民法庭”的融合,作为法院的派出机构,其司法裁判是工作的核心功能,融入基层治理是附加功能,“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其理论逻辑必须立足依法裁判、立足多元解纷、立足基层治理、立足源头预防。
(一)立足依法裁判
“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面向乡土的“神经末梢”,必须立足依法裁判,筑牢基层治理的法治基石。立足依法裁判,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定程序,提炼出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和符合社会认知常理的事实要素,做实“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双重坚守,确保裁判结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立足依法裁判,必须做好情理法的融合。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通过类案检索和案例指导机制,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依法裁判并不是机械裁判,在法律的框架内必须综合兼顾乡土社会的风俗习惯、情感认知,通过“法律威慑+情感疏导”,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者偏颇行为,主动履行义务,避免矛盾的扩大化,让法律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情感认知。
立足依法裁判,要以法律为“尺”丈量是非曲直,以情理为“桥”连接司法温情,筑牢基层治理的法治根基,让“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正义”。
(二)立足多元解纷
“枫桥经验”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综合治理,“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必须立足多元解纷,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
整合多方解纷力量。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统筹协调,汇聚多方解纷力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群众参与的多元共治大格局,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村镇干部、社会先贤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增强纠纷解决的公信力和说服力,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更多视角和思路。
构建多元解纷机制。为了将矛盾纠纷进行分层过滤,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解在萌芽状态,必须搭建起多元调解平台、建立多元调处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强有力的治理效能。
设立联动协调工作室。邀请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共同参与调解,并在法庭墙上公示联动成员电话号码,与群众“零距离”接触,直面矛盾,共同化解,共同维护辖区内的和谐稳定。
(三)立足基层治理
蜿蜒曲折下的乡间小屋是基层,灯火辉煌下的高楼大厦也是基层,面对不同质的基层,治理方式亦有所不同。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传统的行政治理模式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村民自治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这两种组织在基层治理中正处在改革探索阶段,不能担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重任。处在“权力真空”的情形下,人民法庭可大有作为。
为此,在构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过程中,必须立足基层,服务乡村振兴。面对通过血缘、地缘等优势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结构逐渐消融,而现代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又未成型这一场景,立足基层治理,法庭要充分发挥身处基层、了解民情的优势,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加强工作联动、化解联动、信息联动,全方位、多举措化解基层矛盾,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矛盾化解能力。
(四)立足源头预防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因此,“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要让矛盾纠纷“止于萌芽、化于未诉”,努力把矛盾稳控在当地,演绎好基层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者。
建立摸底排查机制。主动加强与基层网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常态化矛盾纠纷摸底排查机制。定期深入乡村、社区、企业等有关基层单位,了解社情民意,排查矛盾隐患,对具有潜在风险的社会问题,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做到实施前对纠纷有预判,实施中对纠纷有过滤,诉讼中对纠纷有引导,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吸附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发挥司法建议职能。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解决社会问题,需要及时掌握矛盾发展的态势,追溯矛盾产生的机理。为此,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过程中,要通过司法建议、大数据分析报告等形式向基层党委、政府反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风险,做到早谋划、早布局、早预防。
四、实践逻辑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上的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民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是扎根中国基层司法实践的生动写照,其实践逻辑在于依法执法办案,解决基层治理难题,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实质解决纠纷、坚持数字法治建设。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最大优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优势就在于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基层治理的全过程,集中各方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新时代人民法庭融合的产物,面对矛盾纠纷更加多元、人民诉求更加丰富、社会关系更加复杂,更应该坚持党的领导,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整合多方资源,发挥制度优势,形成治理主体和解纷方式的优势互补。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要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理念上,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坚持司法的人民性、为民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更多关注人民群众的感受,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案件是否做到了情理法相融合,是否有更有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让裁判结果更容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
在布局上,根据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案件数量等内外因素,因地制宜优化人民法庭布局、优化队伍结构、优化专业化建设,以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终服务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于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让小法庭展现大作为。
(三)坚持实质解决纠纷
人民法庭作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最前沿阵地,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的急事、难事、愁事,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才能真正提升基层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要树牢“如我在诉”的理念,坚持依法履职,及时准确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要树立现代化审判理念,提升现代化审判水平,坚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思维,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要不断优化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最经济、最便利、最高效的方式解决纠纷,提升解纷效率,切实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要坚持全流程以案释法,面对基层群众,要接地气,知民俗,讲究“草根智慧”、说“草根语言”、行“草根做派”,满足乡土社会中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注重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坚持数字法治建设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人类正迈进数字化时代。面对数字化的深刻变革,加强基层数字法治建设成为强化基层制度变革和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必然要求。新时代、新科技、新要求,“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要以构建数字法治为契机,强化数字化办案、数字化监督、数字化治理、数字化服务,推动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提质增效、驱动诉讼服务体系更加高效便捷,促进人民法庭高效参与基层治理,全面提升人民法庭的现代化水平。
要聚焦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延伸数据服务触角,加强远程共享法庭、远程出庭点建设,丰富互联网远程开庭、远程调解、远程电子送达、远程司法确认等方式,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线上庭审、材料提交、笔录确认等线上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远程应诉,推动纠纷实质化解,有效提升公平正义感受度。
结论:“枫桥式人民法庭”集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新时代“人民法庭”于一身,顺应社会经济发展,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蕴含着清晰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其在为助推基层司法制度现代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贡献了应有力量。
(作者单位:天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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