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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受损监管缺位 公益诉讼促依法保护
本报讯(记者 贾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宗公益诉讼案件,某县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均存在不同程度毁损、灭失情况及风险,该县人民检察院对文旅局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某县辖区内拥有不可移动文物共计93处,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均存在不同程度毁损、灭失的情况及风险。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下称文旅局)发送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消除不可移动文物受损风险隐患,对已受损或灭失的不可移动文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后文旅局开展了部分工作,但经公益诉讼起诉人现场核实及人民法院核实,直至案件开庭审理前,仍有部分文物古迹存在被人随意涂鸦、缺乏管护等情况。
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文旅局作为依法负有履行文物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其怠于履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其虽然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后开展了部分工作,但仍存在保护力度不足,文物被占用、损害等情形,未达到监管目的,某县文旅局存在履职不全面、不到位情形,仍须对县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遂判令被告文旅局对相关文物依法全面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消除不可移动文物受损风险隐患,对已受损或灭失的不可移动文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本案一审宣判后已生效。
法官说法:文物作为历史物质遗存,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对于传承、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丰富文化内涵具有重要意义。某县文旅局怠于履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案涉文物保护紧迫性和必要性,依法判令相应行政机关全面履行对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为文物古迹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及时提供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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