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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厂长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贾华)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宗环境污染案件,一企业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厂长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案被告单位是贵州某原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系经核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被告人邹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朱某系该公司生产厂长。
  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该公司因装载机工人操作时撞倒厂房墙面,经邹某某同意,由朱某组织工人用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可溶性氟的沉淀石、耐火保温材料、阴极块等物品共计重867.36吨,作为填充物填充在维修建筑内。经鉴定,其中所含氟化物含量超过《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中氟化物浓度限量值,属于危险废物。
  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该公司作为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800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邹某某系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运营管理起决策性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作为一线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员,邹某某、朱某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公司、邹某某案发后积极整改并自愿支付全部生态修复费用,邹某某、朱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故判处该公司罚金20万元;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邹某某、朱某发出刑事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废物相关经营活动。本案一审宣判后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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