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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工作指引
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本报讯(通讯员 丁艳红)近日,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被判处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从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对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作出明确规定。
  《工作指引》明确,拘役罪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危险较小,具有贵州户籍或在省内有固定居所,能提供有能力实际履行保证义务的合适保证人的,可以提出回家申请。但是,如果拘役罪犯系涉毒犯罪或者入所前有吸毒史,系共同犯罪、关联犯罪且尚有涉案人员未到案或者处于侦查阶段等9种情形,不予批准。
  《工作指引》规定,拘役罪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管教民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看守所及时研究,对申请回家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脱逃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商请驻所检察官参与评估。看守所进行评估时,可以组织公开听证。评估结束后,看守所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并书面通报驻所检察室,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对于不批准回家的,应将不批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工作指引》要求,拘役罪犯所在地派出所应建立相关台账,监督罪犯遵守相关规定,与看守所保持联系。看守所可以使用电话、手机视频、手环定位等方式实施监督,及时掌握拘役罪犯回家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驻所检察室应对看守所执行拘役罪犯每月可以回家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并提出相关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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