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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禁药仍购买? 法院:构成犯罪!
本报讯(记者 贾华)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宗贩毒案,被告人吕某因从境外购买“蓝精灵”入境使用,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2023年4月20日,被告人吕某在明知日本安眠药“蓝精灵”含有国家管制的氟硝西泮成分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与上家联系并支付4200元购买“蓝精灵”。为逃避海关检查,二人商议采用隐蔽包装和虚假报关方式从境外将“蓝精灵”邮寄走私入境,上家按吕某提供的地址将“蓝精灵”邮寄至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
2023年5月5日,吕某父亲吕某华收取该国际快递包裹时被抓获,当场扣押片剂毒品疑似物100片,经称量净重20克。经鉴定,上述片剂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2023年5月24日,被告人吕某主动到案。
本案经花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吕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所购买含氟硝西泮成分的“蓝精灵”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通过海外代购并邮寄进入国内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对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在酒吧等娱乐场所中“蓝精灵”被用作“迷药”非法使用,极易衍生出强奸、抢劫等犯罪,危害群众人身及财产权益。“蓝精灵”中含有氟硝西泮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具有催眠作用,长期滥用会导致精神疾病,甚至死亡。本案系一起走私麻精药品入境典型案例,被告人吕某明知氟硝西泮是国家管制药品,仍私自从境外邮购涉案“蓝精灵”入境使用。对吕某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法院严禁此类麻精药品滥用的鲜明态度。同时提醒社会公众,任何不具备使用麻精药品主体身份的个人和组织,不是出于医疗、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麻精药品的,属于使用毒品,将会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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