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党内法规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 胡月军
  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海南省开展了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4年2月26日将督察发现5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海南省,要求海南省认真组织调查,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2025年6月13日,海南省委、省政府通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海南省13个党组织、148名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43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88人、其他人员1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0人、诫勉35人、通报73人。
  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南省开展了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4年2月27日向河南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步移交5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河南省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2025年6月13日,河南省委、省政府通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河南省16个责任单位、210名党员干部严肃追责问责。210名党员干部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7人,诫勉谈话43人,采取其他方式追责问责70人;其中,厅级干部9人,县处级干部7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110人、国有企业人员及其他人员20人,均已追责问责到位。
  从上述海南省和河南省事例可知,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是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历史较长,其制度前身是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历经“督企”“督政”“党政同责”三个演进阶段。“督政”时期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存在无法监督党委的制度缺陷,在中国党政运行体制下,地方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党委对属地环境质量改善负有不可推卸的政治领导责任。有鉴于此,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据此成立中央环保督察组。自此,环境保护督察实行“党政同责”。某种程度上据此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具有通过红头文件开展“运动型治理”特征。有鉴于此,2019年以党内法规形式确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在属地环境保护领域履职尽责。2025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从此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纳入党内法规和法治化运行轨道。
  中央目前正在开展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16年和2019年的前两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实践表明,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督察问责显现实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是环境保护督察走向制度化、法治化的创新制度设计,其取得实效的原因在于实行党政同责和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源自2015年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该文件要求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出台,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初步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正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制度安排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践探索早于其正式制度规范出台,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实践考察,可从其制度探索期与制度初创期切入。中国于2016年颁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后,2017年发布《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该公报按照《考核办法》规定,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进行体系化并进行排名,是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实践展开。国家层面发布生态文明建设评价公报,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目标考核由此从制度规范层面走向制度实施层面,这能够显著激励党政领导干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生动力。同时,该《考核办法》颁布之后,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实施规定,推动生态文明评价考核抓实落细。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实效必然伴随各地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而纵向逐级拓展。综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制度探索期和制度初创期来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是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保领域政治绩效考核方式的创新,其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标准转变带动其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转变,生态环境法治必然得到大力支持和有效彰显,诸如祁连山生态破坏、秦岭违建别墅群、腾格里沙漠污染等一系列破坏生态环境、冲击环境法治的重大恶性事件将逐渐减少。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在实践适用中取得环境保护实效的生态环境法治实践来看,党内法规具有保障环境法治功能。
  在中国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制度实践过程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该理念最初强调党委和政府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职责,地方同级党委领导政府的政治体制现状、政府内部分工的体制问题、法律规定上党委环保职责缺失等多种因素决定了环境保护领域有必要引入党政同责理念。2015年《追究办法》确立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就是环境保护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理念反映,确立该制度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创新,填补了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实践中难以对党政领导干部追责问责的法律漏洞,实现了对各级党委对属地环境保护“有责可追”法治突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属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负总责和终身追责的原则,以责任追究为导向,具有强烈规制作用,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形成有效震慑。自《追究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多地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同时,各地依据《追责办法》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党政领导干部严肃追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落实。
  从多地依据《追究办法》追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实践可以看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该制度被成功运用于我国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追责问责中,比如甘肃省祁连山重大恶性生态破坏事件中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人的问责追责即是该制度运行机制的典型实践。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期存在突出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主要是违规开采矿产、违建水电设施、违法偷排偷放等问题,祁连山重大恶性生态破坏问题历经多次整改,仍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最终是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强力介入彻查下,长期以来未能破解的祁连山生态痼疾最终被解决,并依照《追究办法》对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中负有责任的一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祁连山生态破坏追责事件对全国其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形成强烈冲击和有效震慑,表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蕴含的制度刚性能够倒逼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纵观上述中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实践历程,可以看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依据其内生制度规制特征压实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效破解环境法治实践过程中的政治体制机制障碍,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属地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因而,从制度实践层面来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为环境保护与生态损害追责问责提供强大政治保障。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所副所长、法学博士)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