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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视域下轻微犯罪案件办理难点分析与应对
党建引领的基层治理提升路径
贵州康养产业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路径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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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视域下轻微犯罪案件办理难点分析与应对
■ 段炼 汪燕
在刑事案件总量长期高位运行的情况下,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明显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占比从2004年的19.4%降至2024年的3.7%;轻罪数量及占比持续上升,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近五年来保持82%以上。
一、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实证分析
2024年度G省Z市检察机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及危险驾驶罪受理审查起诉件数在受理总数中合计占比20.83%,人数合计占比14.7%,上述两个罪名为典型轻微犯罪案件类型。
综合Z市案件数量分布特点分析:C区危险驾驶罪受理案件数几乎是B区的一倍,原因主要系Z市两个新型经济商圈主要集中在C区,供组织聚会就餐的场所较多,娱乐、酒店住宿等配套设施选择范围广,导致可能醉驾的基数较大、可能性更高,社会治安治理成本较高,交警部门针对本地区经济格局设卡拦截的频次较多,发案率较高;而由于A区系老城区,经济结构较为复杂,传统犯罪转化为新型犯罪的趋势也随之显现无遗,供卡类等低成本下游犯罪在该区发案较多。
二、轻微犯罪案件办理难点分析
(一)传统畸重打击观念的影响
面对新型犯罪态势,鉴于立法的重型配置,司法解释的严苛性、限缩性及滞后性,导致司法机关机械司法、司法裁决具备合法性但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朴素认知的现象较为普遍,违法与犯罪界限模糊、对罪与非罪把握不清。
(二)证据标准趋同存在的问题
轻微犯罪案件已经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而轻微犯罪案件直接关系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治理。结合司法机关办案实践可知,审判机关对轻微犯罪案件要求的证明标准与传统重罪案件趋同,面对法院制发的补充材料函,检察机关只能以审判标准要求侦查机关收集证据需达到庭审标准,倒逼侦查机关严把证据入口关,而侦诉审各端口趋同式证据标准会导致侦查重点不突出,造成侦查力量的紧张,影响对严重侵犯公众利益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之重罪的侦破与查处。
(三)案件繁简分流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于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未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及办案程序进行审查、审理,使得案件未有效实现繁简分流。具体表现为:
1.侦查环节部分取保候审案件因被取保候审人员不到案、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关键证据灭失影响案件定性、侦查人员调岗导致案件交接不畅等情况屡见不鲜,导致案件侦查期限冗长、拖沓,基本直至案件临期才移送审查起诉。
2.检察机关在面对“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因关键证据灭失、被取保候审人员脱保、侦查人员侦查进展慢等因素,需多次沟通案件补侦事项,导致案件无法及时提起公诉。此外,检察人员为缓解办案压力偏向选择优先办理捕后起诉案件,取保候审案件拖沓未结,影响案件办理时限。
3.人民法院基于缓解人案矛盾延长审限及“一案一庭”传统思想禁锢,普遍将应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邀请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开庭前“公诉人+法官”庭庭衔接不到位、“辩护律师+人民陪审员”通知不到位或到岗不及时、被告人提审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法官开庭前未对部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阅卷了解,庭前准备工作不到位,仅通过庭审活动也不敢贸然裁决,使得速裁程序案件应当庭宣判的要求也未能有效落实,降低司法诉讼效率。
(四)侦诉审环节衔接不畅的问题
“有罪推定”“构罪即捕”“羁押惩罚”和“以捕代侦”等传统固化意识,在司法实践中映射为诉前羁押率高;行刑衔接不畅;案件评查机制设定捕后不起诉案件纳入重点评查范围,影响审查逮捕质效发挥;相对不起诉适用不充分;部分法定刑罚种类沉睡(如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适用率低等方面,均制约了轻微犯罪案件审查办理。
三、轻微犯罪案件办理优化路径
(一)切实转变司法理念
鉴于犯罪态势的变更及新型网络犯罪的增多,部分罪名发案率激增,通过运用司法解释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提供活力,如准确界分帮信罪、掩隐罪及诈骗罪的适用,适当运用法律解释提高轻微犯罪入罪标准,为行政处罚的适用提供空间,使法律在保持稳定性的基础上探索刑罚轻缓化,避免刑罚的“通货膨胀”。
(二)证据收集标准分层,构建差异化证明体系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刑事领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保障。在轻微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可在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基础上,考虑构建差异化证据证明体系,即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轻微犯罪案件,细化、规范轻微犯罪案件证据收集要求,统一证据审查采信规则,强化“自由心证”规则的适用,适当放宽对证据种类、证据收集程序等要求强调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收集程度能实现证明目的即可。对于犯罪构成体系较为清晰的罪名或案件类型,可通过对类案进行研究、归案,探索形成常见罪名证据收集指引,以强化沟通和引导侦查取证效果,形成终端至前端回溯式良性循环。
(三)有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以适用速裁程序案件为例,案件能否真正快起来,旨在将速裁程序的高效要求向外延展,通过加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如制发证据收集指引、强化取保候审案件中“非羁码”的适用、案件繁简分流、专业化团队建设、弱化内部审查“留痕”要求,建构清单式、表格式审查报告,实现“要素式”审查,强调文书的终局指向性,提升办案效率,逐步探索形成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降低诉前羁押率的同时减少犯罪社会化影响,传递司法新理念。
(四)强化协作,合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探索类醉驾案件办理模式,实现行刑衔接、案件快速办理与综合治理等多效发力。具体可细化为以下案件阶段:
一是立足侦查环节,把好刑事案件入口关。对于未达到入罪标准的一般行政违法案件,适用行政处罚,实现诉讼前端行刑衔接。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是法律体系的最后屏障,通过保留行政处罚适用空间继续推进对传统违法与犯罪进行区分的二元制裁体系。侦查机关应逐渐打破“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侦查思维,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思维转变,调整考核指标的导向,减少对刑拘转捕率的考核。通过应用数字监管系统,降低诉前羁押司法成本,降低诉前羁押率,科学有效保障诉讼进展,增加取保直诉案件比例,同时把握案件侦查黄金期,在有效时间内固定案件关键证据,提升案件侦查质量。
二是充分发挥审查逮捕环节预审把关作用。利用捕诉一体的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机制,提升引导侦查取证能力,补强审查逮捕环节证据证明体系,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及庭审实质化的标准不断向侦查前端延伸,通过不捕不诉打开案件质量标准的传递通道。降低侦查对逮捕的依赖,提升侦查自身的质量,实现侦查标准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顺延贯穿至侦诉审各环节,对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进行重点区分,侧重审查轻罪案件证据充分性。
三是合理适用相对不起诉裁量权。相对不起诉的合理适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应有之义,着力探索加强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解与适用,引入公共利益考量作为裁量不起诉的权衡标准。如:综合考量各省司法实践,针对常见罪名适用相对不起诉情形进行列举式规定,为省内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提供借鉴。
探索刑事案件不起诉“前半篇文章”,增强不起诉决定前考察,链接当地社会公益服务组织,将罚金刑适用以自愿捐款等合法形式缴纳,同时考察其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自愿性,将参与志愿服务期间表现情况作为适用不起诉的前提和基础。
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克服“就案办案”惯性思维,将普法宣传、教育改造等综合治理举措与不起诉决定相衔接,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将诉前采取的刑事拘留等羁押措施与诉后要求的行政拘留措施相区分,激活罚金刑等财产刑适用,做到敢用、用好检察意见,实现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
四是审判环节守准入罪标准底线,优化自由裁量权使用。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态势及犯罪态势,科学界定入罪门槛、定罪标准、刑罚适用标准等,使得罪责刑相适应,以帮信罪为例,对银行卡数量、流水、获利等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设置,对是否具备从轻、减轻情节及幅度等方面达成良性共识,避免因机械司法导致无获利、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的卡主获刑高的刑责不平衡现象。对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如前科、累犯、自首等情节,如何达成从轻、减轻情节及幅度方面的共识,需要在个案中进行总结,如对部分前科与累犯情节准确区分从严比例,避免机械裁判,形成合法亦合理的判决。
在刑罚适用方面,探索细化非监禁刑适用情形,统一非监禁刑适用标准,提高非监禁刑适用比例,激发管制、罚金等刑罚种类的适用。通过落地落实监管主体(考虑为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完善非监禁刑服刑人员报备考核责任(主要由社区进行协同监管),协同激发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的内生动力。
(作者段炼系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者汪燕系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本文系2024年度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犯罪结构变化下基层检察机关轻微犯罪办理路径探索》〈GZJC2024B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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