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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专用印章让百姓明白消费
兴仁检察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知情权”
■通讯员 丁艳红 雷慧廷
日前,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对该院办理的一起督促整治生猪屠宰中标识不规范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展整改效果“回头看”时,发现屠宰场已规范执行“种猪”标识制度,每一头“种猪”都会加盖专用印章,肉品流向可追溯。
今年2月,在“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中,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称,辖区有农贸市场摊贩疑似把母猪肉当作普通猪肉销售,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官立即对线索展开调查核实,并向当地消协调阅近3年的举报投诉记录,发现2022年以来当地消协通过“12345”系统平台和电话投诉受理了涉猪肉品质类举报40余条,其中“购买到母猪肉”被反复提及。
“‘种猪’分为种公猪和种母猪,市场上销售的绝大部分‘种猪’是母猪。母猪肉本身并非不能销售,只因其肉质较硬、口感差,销售时商家必须明确标识,让消费者知晓情况。”检察官解释道。
“因为消费者和商贩各执一词,且商贩能够提供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我们没有处罚依据,只能尽可能组织双方调解。”走访调查中,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检察官。
经梳理,检察官发现问题根源在源头的检疫环节。根据《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和《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等规定,对检验结果为“种猪”的,必须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种猪”标识。但通过现场走访农贸市场,询问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消费者等,检察官发现市场中交易的猪肉虽经定点屠宰、检疫,且取得品质检验合格证,但“种猪”标识印章并未启用,导致消费者并不能通过其胴体及合格证将其与普通猪肉进行区分。
为从源头规范检疫标识,3月14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种猪”标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强化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效能,依法打击涉生猪屠宰领域的违法行为。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主管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屠宰场,对未严格执行“种猪”标识制度的责令整改;举办专题培训班,强化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明确检验为“种猪”的须加盖专用印章方可上市。截至目前,各屠宰场对150余头检验为“种猪”的,均在其胴体和合格证上标注了“种猪”信息。
据当地消协反馈,整改后他们再未接到关于“种猪”肉的消费投诉。同时,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开展突击检查,确保“种猪”肉明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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