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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贾华)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养龙司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刘某向张某借款并以自有房屋作抵押。后刘某未能按期还款,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由张某出售抵押房屋,所得房款用以清偿债务。
  房屋售出后,双方共同核算本息并签署《收条》,其中明确载明:自今日起,刘某和张某于2021年7月16日之前的所有金钱往来全部结清。
  后刘某认为核算时不应计算违约金,张某扣除过多,遂将张某起诉至养龙司法庭,称被告未归还其占用钱款及利息,要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占用钱款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且双方已结算完毕,自己不应归还相关钱款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的《收条》系2021年7月16日出具,现原告起诉主张返还,其提交起诉状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此期间其向被告主张了本案的权利,也不足以证明在此期间产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对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成立。
  此外,原告向被告借款,经双方协商后出具《收条》,已对双方借款及还款相关事项进行了结算,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庭审中称签署收条系受胁迫,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签署《收条》的后果并对此负责,其自愿签署《收条》后,又主张重新结算要求被告退还款项,有违诚信原则。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事人需要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另外,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强化证据意识,注意留存转账凭证、书面协议等关键证据,债务终结时可签订书面结清文件,避免引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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