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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通过
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张凌)近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要建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与改革。县级以上政府需将科技进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激发创新活力。
  聚焦成果转化与创新激励,《条例》提出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聚焦贵州特色产业、生态环保等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允许跟投持股,鼓励“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
  《条例》明确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鼓励以股权、期权等激励科研人员,允许科研人员兼职挂职,推动企业建立高水平创新平台。《条例》还提出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科技创新对接,鼓励省内外科研机构互设分支,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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