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贾华
如果小区房屋长期空置,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吗?日前,息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某小区业主张某以自家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长达四年时间,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成功解决问题。
2022年,张某购买息烽某小区一间房屋,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张某一直未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该物业公司多次向张某催收,张某均以自家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5000余元。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法院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首先通过电话向张某了解拒付原因,张某认为自己的房屋从购买后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并未实际居住,也未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所以自己不应该支付物业费。
针对张某所阐述的原因,调解员耐心向其释明物业服务相关法律知识,并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在调解员组织下,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调解平台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解,被告张某表示愿意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也愿意退让一步,折扣后收取物业费4000元。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当场将40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物业公司。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所涉法律问题,记者咨询了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付海亮律师。
付海亮律师解释,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建筑物维护保养,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内容并不是针对业主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已购房未入住的业主片面认为自己未入住,就没有享受物业服务,就不应该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
法律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款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