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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劳务纠纷案
本报讯(通讯员 勾雪)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予以认定,并于庭审当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被告张某某承包某村饮水主管道项目后,与原告王某某口头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相关劳务。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核算确认劳务费共计76144元。2021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欠61144元的劳务费未支付,但截至2022年1月30日,张某某仅支付20000元,剩余41144元劳务费尚未支付。王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其支付劳务费余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实际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款项,且双方通过微信共同确认了欠款金额,关于原告支付欠款的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拖欠劳务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41144元及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的标准,自2024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宣判后,王某某致信到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表示由衷感谢。
法官提醒:口头劳务协议虽具法律效力,但双方发生纠纷后,由于举证难度较大等因素,对劳务者依法维权十分不利。用工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费用标准、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保存聊天记录、工作量确认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作为维权关键证据。用工双方因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纠纷,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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