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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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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府院联动机制 破解房企破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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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府院联动机制 破解房企破产难题
■董雨辰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深度调整,申请破产的房企数量呈现明显增长态势,由此可能引发的民生保障、续建融资、社会稳定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各地积极探索房企破产程序中的府院联动机制,通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联动,共同进行风险管控与处置,实现破产案件的一体化处理,破解房企破产程序中的诸多难题。
实践中,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并创新府院联动机制。一是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打破行政壁垒,通过政府、法院及相关部门协同合作,解决房企破产、项目烂尾等问题。如贵阳市的美成公司破产清算案和福州市的康超大厦破产重整案,都由法院推动实现跨区域力量联合与处置联动,确保案件平稳、高效推进。二是通过制度创新、金融工具应用及技术赋能,创新破产处置模式。资兴市在长远公司破产案中采用“重整式破产清算”模式,引入竞买人复工复建,盘活项目并交付房屋。如上饶市在欣欣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中运用“预重整+重整”模式,最终实现企业转型重生。三是明确各方职责与协作,构建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打破部门壁垒,明确分工、协同推进。如在“实达集团”重整案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密切协调福州市金融局、证监局以及马尾区政府等部门召开府院联席会。南昌市政府各部门与法院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房企破产处置中的系列问题。
房企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是统筹解决办理破产外部问题、协同化解企业困境的关键途径,府院联动机制在房企破产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府院联动机制在运行中存在机制缺乏连贯性和稳定性、行政与司法的联动边界不清以及检察监督缺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机制的高效运行。为提升府院联动机制效能,需结合实际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制定府院联动机制的制度化和常态化指引。当前府院联动机制在房企破产程序中大多采用“一事一议”或“临时处置小组”等方式,并没有形成稳定的联动机制,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还可能使破产重整工作阻滞不前。这需要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更为顺畅,为制定指引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构建制度化、常态化的操作指引,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处理破产事务提供清晰的参考。具体而言,地方政府与法院联合签署文件,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纳入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搭建系统化对接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政府前期风险防控与法院审判工作,关注困难企业的欠薪、欠税等问题,建立预警机制,适时启动政府服务、司法能动。同时,通过立法、规则设计和组织保障,将原本临时性、松散化的跨地区、跨部门协商机制升级为制度化、常态化的治理工具。如可以采用联席会议模式贯穿破产全过程,设置明确的工作机制与议事规则,会议参与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法院、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利益方,会议决议内容需书面固定并备案,防范程序性瑕疵和法律争议。指引内容应兼具操作性、针对性与可行性,不仅要涵盖程序启动条件与权限划分,还应细化信息共享机制、决策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置机制的实际操作步骤。指引还要充分考虑房企破产的特殊性,侧重于土地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清算、安置房建设交付及购房者权益保护等环节的规范化。
二是明晰行政与司法的联动边界。在一些破产审判案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有时会呈现出不当、过度干预和消极不作为两个极端。面对房企破产所产生的广泛的社会与经济影响以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法院有时也会产生行政依赖倾向。长此以往,无疑会削弱法院在破产事务处置中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府院联动机制本质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在房企破产事务处置中的平衡与协调,只有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各自范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府院联动机制才会高效运行。对此,一方面,要明确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破产重整是司法保护的过程,解决其相关的问题要回到司法程序中来。府院联动机制的构建不应模糊破产程序的司法性,法院应独立履行法定职责,负责司法程序的推进和裁决,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另一方面,明确政府的权力边界。政府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协助解决房企破产衍生的社会问题,如职工安置、税务减免、信用修复等,在法定职权内提高工作效率,满足破产程序的需要。同时,也可在土地出让、税收征缴、安置补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中提供专业意见,但不得干预法院的司法裁决。
三是建立房企破产案件检察监督机制。我国破产法确立了以法院为主导、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模式,但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封闭性,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应将府院联动机制的主体扩容,将检察机关纳入其中,形成“政府—法院—检察院”三方协调联动机制。提升检察机关在房企破产检察监督领域的参与度,将有利于打破破产检察监督工作不畅的局面,拓宽房企破产程序参与人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破产程序的法律监督作用,围绕房企破产案件办理难点堵点,延伸破产司法联动效能,探索涉房企破产事务“府检联动”模式,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在防范惩治房企虚假诉讼、打击房企破产程序中的“逃废债”等违法行为,推动房企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高效运行方面形成合力。重点针对房企破产领域虚假债权申报,破产企业负责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增债权,稀释破产财产,将普通债权伪装成“优先债权”,挤占其他债权人受偿额度等情形,加强与公安、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沟通交流,通过常态化府检联动模式,严厉打击涉破产企业虚假债权申报,对受到侵害的破产企业和其他债权人尽快实现权利救济。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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