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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5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公开集中宣判现场。

  本报讯(记者 喻义昌)“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2月24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在贵阳市乌当区阿栗花卉市场,依法公开集中宣判四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予以采纳,5名被告人因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判缓刑,并处2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0年至2023年期间,乌当区阿栗花卉市场五名经营户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情况下,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为营利而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中,被告人王某将其持有的2丛春兰分装成10株并准备销售,非法收购、出售观音座莲蕨2株;被告人李某非法出售观音座莲蕨11株;被告人高某非法收购、出售观音座莲蕨6株;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观音座莲蕨6株;被告人吕某非法收购、出售观音座莲蕨15株、金毛狗蕨9株。
  2023年12月,贵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与贵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在乌当区阿栗花卉市场联合执法时查获上述违法行为,并对涉案植物进行扣押。
  经鉴定,查扣的金毛狗蕨为金毛狗属植物,观音座莲为观音座莲属植物,均系福建观音座莲,兰花为兰属春兰。上述植物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版),保护等级为二级。其中春兰还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月24日上午,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就该四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开展集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并主动缴纳了罚金。
  法官提醒: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无论是专职从事花卉绿植的经营人员还是广大群众,要提高对植物的辨识能力,增强法律意识,不可为了眼前利益进行非法采伐、收购、销售等行为,否则,不仅破坏了野生植物的生态环境,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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