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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网络黑手:透视最高法发布涉网敲诈案例的司法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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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网络黑手:透视最高法发布涉网敲诈案例的司法深意
■曹波 邓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走中国特色依法治网之路,深入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法治建设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和重要保障。2025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在司法层面对新型网络犯罪做出精准回应,折射出司法机关在数字经济时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深层考量。
一、锚定司法能动主义之价值取向
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不断增长,网络水军、网络诈骗、算法滥用等问题屡见不鲜,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匿名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将敲诈勒索的罪恶之手伸向网络空间。为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推进网络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初步形成相对完备的网络法律制度体系。例如,2016年,制定《网络安全法》,落实网络实名制,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2018年,制定《电子商务法》,全面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2021年,制定《数据安全法》,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2021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2022年,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法律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打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彰显司法机关维护网络空间清朗、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定决心,明确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标准,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必将有力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推动对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治罪与治理。
二、增强典型类案裁判的规范指引
从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犯罪人员往往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通过网络造谣恶意索赔、通过“裸聊”威胁曝光隐私等方式实施敲诈。虽然相较传统敲诈勒索手段有所升级,但本质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仍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鉴于网络敲诈勒索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更对其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伤害,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既要依法严惩犯罪,又要注重保护被害人隐私,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司法主动介入:破解网络犯罪的“技术围城”
网络敲诈犯罪依托匿名化、跨地域、虚拟支付等技术手段,形成“低成本、高难度追责”的灰色空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的司法立场,以“软暴力”威胁、数据勒索、舆论操控等行为为靶点,将传统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与网络犯罪特征深度融合。例如,在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针对“以曝光隐私索要封口费”,贺某武敲诈勒索案“购买IP提供技术支持”等新型行为,裁判要旨明确“无论犯罪场景如何虚拟化,只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与胁迫实质,即构成犯罪”,为基层司法实践标明红线。
(二)统一裁判尺度:遏制“同案不同判”的治理隐忧
网络敲诈案件常因犯罪金额认定难、主观恶意取证难等问题,导致各地量刑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确立三大裁判规则:一是虚拟账号交易、流量变现等新型利益被纳入“财物”范畴;二是综合聊天记录、资金流向、技术后台数据构建证据链;三是根据犯罪规模、技术手段危害性等分层量刑。此举既避免司法实践中“唯数额论”的机械裁判,又防止犯罪者利用技术壁垒逃避惩处,实质推动了类案裁判从“粗放治理”向“精密司法”的转型。
(三)构建协同共治:司法裁判的社会溢出效应
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是司法判决的示范,更隐含“以案促治”的治理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评析中强调跨境“裸聊”等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特征,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向全社会释放“技术向善”的强烈信号,推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的法治生态。此外,通过公布此次案例,鼓励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犯罪作斗争。
三、完善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治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何治理互联网、用好互联网是各国都关注、研究、投入的大问题。没有人能置身事外。”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借助技术赋能,呈现犯罪手段智能化、危害后果扩散化、组织形态链条化等新特征。传统“碎片化”治理模式难以应对犯罪升级态势,亟需在立法、司法、刑事政策层面构建“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的转型。
(一)构建精密化犯罪规制框架
当前《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仍以传统物理空间为适用场景,难以覆盖网络空间中“软暴力”威胁、数据勒索等新形态。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将行为要件扩展和犯罪对象扩容。如将“以算法推荐定向威胁特定群体”等行为明确纳入胁迫手段的范畴;将虚拟货币、流量权益等数字利益界定为“财物”,以此破解司法实践中因客体认定争议导致的定罪难题。
此外,有必要突破“数额为主、情节为辅”的传统量刑模式,增设“技术手段危害等级”评价标准,对使用深度伪造、自动脚本化等技术的犯罪提升基准刑;对引发被害人自杀、社会性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参照“结果加重犯”从重处罚,实现罪责刑实质均衡。同时,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数据安全法》衔接,明确境外电子证据调取、虚拟货币跨境冻结等程序细则,构建跨国犯罪联合侦查机制,破解“数字主权”壁垒,强化跨境立法衔接。
(二)打造专业化网络犯罪治理机制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案件审理指南》,细化“非法占有目的”“威胁行为实质性”等犯罪要件的认定规则,明确聊天记录、IP轨迹、区块链存证等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建立全国法院类案强制检索制度,运用司法大数据智能推送相似案例,减少因法官认知差异导致的司法分歧。
建“技术+司法”协同办案体系,推动网络安全专家辅助完成暗网追踪、加密通信破解等技术取证工作;推广“虚拟法庭”在线审理模式,实现被害人远程出庭、电子证据当庭核验,降低受害者的二次伤害风险。
完善涉案财物处置机制,探索开发“犯罪资金智能溯源系统”,通过分析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第三方支付流水等数据,实现赃款流向实时监控与自动化追缴;探索建立“被害人优先受偿制度”,对已查扣的涉案资产优先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
(三)构建预防性网络犯罪治理生态
重点严惩团伙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成员,对职业化犯罪团伙、黑产技术提供者、跨境犯罪组织者等主体,坚持“从严从快”打击导向,适用顶格量刑并限制减刑假释;区别对待受胁迫参与犯罪的底层“工具人”、初犯偶犯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社区矫正+数字技能培训”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推进公安机关与网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实时共享,对尚未构成犯罪但存在高危风险的网络敲诈行为,及时触发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前置程序;督促互联网平台完善用户实名认证、异常行为监测等技术防控体系,对主动拦截犯罪信息的平台给予政策激励。再者,加强技术联防,要求社交平台上线“AI反诈助手”,自动识别“转账”“曝光”等敏感话术并弹出风险警示;推动全民反诈,将网络犯罪防范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考核,提升群体防范意识;构建国际协作,参与构建“全球网络犯罪司法协作联盟”,联合开展跨境执法行动,挤压网络犯罪分子的生存空间。
(作者曹波系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作者邓孟系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事一体化视域下帮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治罪与治理研究”〔24CFX0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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