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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引纷争 法院调解促和谐
  本报讯(通讯员 邓应琴)公交车司机尹某某上班途中意外猝死,公司与家属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到底该支持谁的请求?法院又该如何兼顾“情理”和“法理”,切实处理好工亡职工的“身后事”,保障老有所养、幼有所依、失有所助?最近,贵定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场因工死亡引起的两起纠纷,以实际行动践行“如我在诉”理念,诠释司法为民初心。
  据了解,2020年11月,尹某某与某公交公司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次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5年11月23日。2024年2月,尹某某在上班途中意外猝死。
  因赔偿发生争议,尹某某家人提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赔偿工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抚恤金共计141.48万余元。经仲裁处理,裁决某公交公司赔偿尹某某家人108万余元,并按照每月1528.47元从2024年3月起支付尹某某之女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止。
  后尹某某家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定某公交公司赔偿一次性支付原告尹某某之女供养亲属抚恤金13.385万元。被告贵定某公交公司在接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后,同样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给付尹某某家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应共计为54.05万元;并要求从2024年3月起每月应按1319.25元给付尹某某之女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此外,要求尹某某家人退还尹某某的社保补贴25994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依法并案进行了审理。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之后,承办法官决定先开庭审理,现场倾听各方诉求,摸准案件症结,寻找破案关键。
  通过开庭审理明晰双方诉求背后的缘由后,承办法官主动介入,抓住争议焦点,普法与调解并行。通过带领双方当事人从法律角度理清工伤死亡的性质认定、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逐步引导双方放下芥蒂,相互理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交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前向尹某某家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77万元;某公交公司放弃要求尹某某家人退还已发放社保补贴25994元的诉讼请求。至此因一场工伤死亡引起的两起纠纷,圆满得以解决。
  对此,贵定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将一如既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导向,完善多元化解纷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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