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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被肇事停运,损失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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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被肇事停运,损失该不该赔?
■ 记者 贾华
【案情回顾】2024年2月10日,郑某某驾驶小轿车在路上行驶时,撞上苏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
随后,郑某某与苏某某就赔偿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苏某某要求郑某某赔偿自己因本次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导致车辆停运期间产生的损失,而郑某某对停运损失不予认可并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权益,苏某某将郑某某起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要求郑某某及其涉案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共计2万余元。
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律解析】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郑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郑某某驾驶的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承保方,对于原告苏某某因事故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原告苏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事故发生前一年网约车的运营收入流水情况,但因收入流水时间不固定,故无法确定其平均收入。最终,法院结合同行业通常情况下的收入状况及合理的修车时间,酌情支持由保险公司赔付苏某某营运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均作出了支持赔偿营运损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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