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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抚养费?看法官如何唤醒父爱
(图片来源于网络)

  ■记者 贾华
  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结束后,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近日,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养龙司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
  胡小某的母亲姚某与父亲胡某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8月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胡小某随母亲姚某生活,父亲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刚开始的两个月,胡某均按时支付了抚养费。但从2023年10月起,姚某再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胡小某及其母亲姚某与胡某沟通无果后,将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支付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欠付的抚养费共计2.1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认为解决该起纠纷的关键不仅仅是单纯处理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更重要的是化解亲情缺位给孩子带来的心灵伤害,于是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原告姚某表示:“我也是没办法,随着胡小某年龄的增长,其学习以及生活所需费用越来越高,自己独自抚养经济压力较大。”
  被告胡某称:“我不是故意拖欠抚养费,而是之前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
  法官耐心劝说:“血浓于水,亲情无论如何是不能割断的,支付抚养费是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经济困难不是拖欠抚养费的理由,姚某独自抚养孩子不容易,作为父亲应当肩负起自身责任,在为子女提供必要物质保障的同时,也要重视未成年子女的精神需求。”
  在法官一番番劝解,一次次心与心的沟通交流下,胡某逐渐认识到抚养费给付是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当即同意支付抚养费,并表示以后会与孩子多联系多沟通。原告姚某也表示理解被告胡某的难处,愿意给其一定的宽限期。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胡某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胡小某支付所欠抚养费2.1万元,并从2025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胡小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胡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该起抚养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时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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