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柱县着力在精准探矿配矿、精细开发利用和精深加工提质上做文章,通过转变精加工、深加工生产模式,实现“富矿精开”。通讯员 潘存栋 摄(贵州图片库 发) 2024年8月28日,2024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在贵阳市开幕。通讯员 潘存栋 摄(贵州图片库 发) 游客在茅台镇红军四渡赤水纪念园感受红色历史,体验红色文化。通讯员 陈勇 摄(贵州图片库 发) 为“富矿精开”提供法治保障
■ 记者 任莉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
在刚刚过去的2024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扎实开展立法工作,为推进全省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其中,于2024年11月13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就是其中之一。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贵州矿产资源丰富,煤、磷、铝、锰等49种矿产资源储量居全国前10位。
开展矿产资源立法,不仅是省人大常委会履职尽责,发挥立法引领作用的体现,更是落实省委关于“富矿精开”决策部署、以法治力量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的生动实践。
202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24年11月13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条例(草案)》共8章50条,重点对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作了规定。
针对矿业权,《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明确以产业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细化、完善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同时,强化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刚性约束,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勘查、矿山建设和开采的行为进行规制,着力解决“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的问题。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草案)》适应矿业权制度改革要求,将矿业权取得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分离;聚焦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多元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为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条例(草案)》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应当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对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妥善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石和尾矿进行规范。
此外,为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条例(草案)》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规定省人民政府加强设施建设,建立灵活、高效的收储、轮换、动用机制。
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 记者 任莉
随着经济数字化、智能化的快速发展,数据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关键生产要素。我省从2014年开始实施大数据战略,大数据产业从无到有,蓬勃发展。
作为全国第一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2023年7月,省委、省政府印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积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
2024年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
“《条例》的施行,对进一步促进贵州数据流通交易,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更好保障数据安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条例》共八章四十条,重点对数据交易场所、数据授权使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税务、科技、网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数据交易场所职责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明确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我省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应当突出其公共属性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与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认、互通。
《条例》还就加强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两主体”和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保护,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出台全国首部大数据法规、制定《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先后制定多件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方式护航和助推大数据发展。
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 ■ 记者 任莉
“明确建立红色资源分类、认定、名录制度”;
“进一步细化、完善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充分挖掘和展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
…………
这是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亮点内容。
贵州是中国革命的圣地、福地、伟大转折地,拥有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目前,贵州已公布第一批、第二批不可移动文物780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363处,国防教育基地58处。
省委高度重视我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
省人大常委会将推动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纳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之中,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奔赴贵阳、遵义、铜仁等地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多次召开专题会、座谈会、改稿会、论证会……
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
《条例》的制定,对加强我省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推动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省级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对相关资料予以保存和展示,实现红色资源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
“保护管理”专章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制度。《条例》明确规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要求。
对濒临灭失、毁损或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资源,《条例》规定,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党史、档案等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
《条例》还鼓励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文档、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
在“传承利用”专章,《条例》强调要坚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生动教材,开展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的宣传教育,实施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改革开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和新时代贵州精神等研究、阐释,发挥红色资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作用。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旅游,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促进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森林康养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