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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撤销这项房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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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撤销这项房产赠与?
本报讯(通讯员 吴凼 记者 贾华)近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赡养义务与房产归属的案件。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作为膝下无子女的老人,因认为侄女王某1和侄儿王某2未尽到赡养义务,遂将二人告上法庭。
据了解,早在2010年,王某某、李某某便与第三人王某3(系二被告堂弟)协商,由王某3负责照顾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而老人则出资购买房屋。该房屋在购买后登记在了王某3的名下。装修完成后,王某某、李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然而,到了2016年,情况发生了变化。经过王某某、李某某与王某1、王某2及王某3的协商,决定由王某1和王某2负责照顾两位老人,而王某3则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某1和王某2的名下。为此,王某1、王某2与王某3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成功将房屋过户。
但好景不长,2019年7月,王某1因病手术后未能继续履行照顾二原告的义务,二原告只得聘请钟点工负责日常的家务。同时,二原告也向王某3寻求帮助,要求其在生活必需品购买、买药看病等方面给予支持。
2022年11月,王某某与王某1因赡养事宜发生争执,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2023年3月,王某2更是作出了《申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涉案房产所持有的产权。
面对这一系列变故,王某某、李某某认为王某1和王某2未能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表示,自己年事已高,需要有人照顾,但王某1和王某2的行为让他们感到失望和寒心。
乌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虽与第三人王某3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但该行为实为赠与行为。该合同项下暗含附带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一个持续的行为,被告王某1自2019年7月生病做手术后,疏于对二原告的照顾,导致二原告生活困难,情感缺失。王某1没有满足老人生活的基本需求,没有达到赡养老人的基本标准。
2022年11月二原告对被告王某1就赡养事宜提出要求后,被告王某1仍未履行赡养义务。被告王某2出具《申明》,自愿放弃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661条、第663条、第665条规定,判决:撤销二原告赠与房产的行为,二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化态势的加剧,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老人子女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可以选择能负责其“生养病老”的其他人作为赡养人,即签订附带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面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有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和撤销赠与的权利,该权利让老人安享晚年,更有“安全感”,真正实现老有所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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