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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法院:判决一起死亡赔偿款分配案
本报讯(通讯员 蒋康)近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死亡赔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作出判决。2023年5月23日,李某某在上海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与建筑公司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获赔148万元。因赔偿款分割未达成一致,张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将纠纷诉至法院。
据了解,张某与死者李某某自2008年起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育有一女李某甲(3岁)。邓某与李某某自2003年起同居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育有一女李某乙(17岁)。杨某系李某某母亲。
清镇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扣除丧葬费、交通费等开支后,综合考虑各方与死者生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状况作出判决:张某获赔253159.55元,李某甲获赔506319.09元,李某乙获赔316449.43元,杨某获赔189869.66元。一审宣判后,李某乙、杨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本案纠纷源于李某某死后的赔偿款分配问题。对于死亡赔偿款的分配,本应由家庭成员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的方式,按抚恤亲人、安顿子女、送养老人等公序良俗妥善分割,并作记录,以顺利分配。本案当事人对是否召开过家庭会议分配赔偿款各执一词,因此,对款项分配存在较大分歧。
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与死者李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张某能否分配死亡赔偿款?二是各方参与分配主体分配死亡赔偿款时的考量因素是什么?
针对焦点一:张某与死者李某某未办理结婚手续,也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为同居关系。张某与死者李某某共同生活10余年,并生育一女,户籍登记信息中载明张某系杨某儿媳。李某某死亡后,张某作为“妻子”,参与赔偿事宜谈判、丧葬等事务,可推断死者李某某在世时,家庭内部对张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关系是认可的。故认定张某可参与分配死亡赔偿款。
针对焦点二:关于死者母亲杨某,考虑杨某生育多个子女,子女均对其有赡养义务等因素,认定杨某对死亡赔偿款享有15%分配权利;关于死者次女李某甲,今年仅3岁,在经济上、精神上对李某某的依赖程度较高,认定李某甲对死亡赔偿款享有40%分配权利;关于死者长女李某乙,虽接近18周岁,但仍在读大专,父母进行经济上的帮助符合社会现状,认定李某乙对死亡赔偿款享有25%分配权利;关于张某,其与李某某共同生活10余年,并育有一女,照顾子女多由其承担,认定张某对死亡赔偿款享有20%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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