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发布日期:
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 向鹏 张少楠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但一些投机分子利用商标权授予制度的漏洞,获取本不该授予的商标权,后以行使权利为名恶意诉讼,企图破坏他人的正常经营。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善意商标使用人的合法经济利益,还破坏了市场、行政和司法秩序。因此,明确并强化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对遏制诉权滥用以及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标侵权恶意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尚存不足之处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直接规制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法律规范较少,且规制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法律规范立法分散、未成体系,具体表现为实体法规范存在不足及程序法缺乏可操作性。实体法层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这一规制恶意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其只具指导性,无法直接应用在司法实践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虽表明法院可对恶意诉讼予以处罚,但其规制对象仅限商标代理机构,适用范围过窄,且处罚程序、形式与力度等具体规定付诸阙如。在程序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得逾越法定界限。此法条仅为原则性规定,未明确具体的违法后果,可操作性比较差。由此可见,面对商标侵权恶意诉讼增多的情况,现有的法律规制存在明显不足。
  (二)商标侵权恶意诉讼认定困难
  商标侵权恶意诉讼认定困难主要体现在主观恶意难以直接判断,“恶意”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直接准确把握。需通过客观行为及相关证据推测,不同人对同一行为的主观意图可能有不同解读,增加了认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而且恶意诉讼发起人往往会隐藏其真实目的,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如通过诉讼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损害对方商誉、获取非法利益等,这些隐蔽目的不易被察觉和证明。此外,商标权的权利状态较为复杂,其取得、变更、无效等受多种因素影响。部分恶意诉讼者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形式上合法的权利,如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这使得法院在审查时难以快速准确判断权利基础的正当性,需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调查核实。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的判定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包括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等,这些因素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和复杂性,且需要从多方面收集证据进行分析,使得商标侵权恶意诉讼认定困难重重,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挑战。
  (三)商标侵权恶意诉讼法律责任过轻
  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过轻,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方面,直接经济损失判赔额低。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善意商标使用人会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但实际获得法院支持的比率极低。许多案件中,善意商标使用人的诉请被全部驳回,即使部分案件得到支持,其判赔金额与善意商标使用人诉请数额相比也相差甚远,由此可见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较低。另一方面,间接损失难以获赔。时间的损耗以及商誉受损等间接后果,往往难以用具体的数字来衡量。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害与恶意诉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难度颇大,导致法院在判决时很少对间接损失予以认定。在如今知识产权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即便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企业商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挽回,但因恶意诉讼所带来的交易机会丧失、市场份额下降等损失却是无法挽回的。
  二、商标侵权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法律体系
  2023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商标法修订草案》)拟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在此之前,我国较为多见的是专利领域的反赔诉讼,商标恶意诉讼的反赔之诉十分罕见且成功率低。因此,此次《商标法修订草案》中拟引入“恶意诉讼反赔”意义非凡。建立反赔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善意商标使用人的诉讼成本,使其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缓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减少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发生率。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规制多集中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对诉前预防的研究与规定相对匮乏。应着重从程序法入手,完善庭前审查制度,尤其要对商标权人的撤诉请求进行严格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发起人若发现无法通过庭前和解实现非法目的,为了避免败诉给自己造成损失,便会申请撤诉,法院通常允许原告撤销诉讼。但是忽视或承认这类撤诉申请,实际上是纵容了商标侵权恶意诉讼行为。因此,对于诉讼发起人无正当理由撤销诉讼的,法院应当对其详细审查。若经法院审查,确定该案件并非商标侵权恶意诉讼,则可以允许诉讼发起人撤诉。反之,若经法院审查,确定该诉讼是商标侵权恶意诉讼,则法院应立即裁定驳回恶意诉讼发起人的撤诉请求,并将其与反赔诉讼合并审理。只有限制了恶意诉讼行为人的撤诉权利,其才会认真衡量起诉的利弊。严格把控撤诉环节,就能够进一步震慑那些妄想通过恶意诉讼牟取非法利益的投机分子,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这种恶意诉讼行为。
  (二)统一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在商标侵权恶意诉讼中,应当将主观故意作为认定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核心要素。只有当行为人明知诉讼缺乏正当依据却仍故意提起,才构成恶意诉讼。这样能准确区分正常行使诉权与滥用诉权的行为,避免过度限制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确保诉权保障与防止恶意诉讼之间的平衡。笔者认为,对于“恶意”的认定,不能仅凭主观臆断,还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客观因素:一是对行为人是否享有基础权利进行形式审查,若起诉时基于形式要件有合理依据相信拥有权利,诉讼中权利才被认定无效的,一般不认定为恶意,但行为人事先明知权利不正当的除外。二是从职业地位、从业时间、专业化程度等方面评估行为人商标权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强的主体对侵权判断更准确,若明知或应知不构成侵权仍起诉,更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是关注诉讼发起时机与商业竞争格局、市场环境的关系。在竞争对手关键商业活动前夕,无合理理由提起诉讼干扰对方商业进程的,可作为认定恶意的重要线索。四是仔细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合法。若诉讼请求远超合理范围且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问题,可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
  (三)加重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责任承担
  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赔偿范畴大多遵循“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极为罕见。在商标侵权恶意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惩罚性赔偿能够对潜在的恶意诉讼者形成威慑,使其在提起诉讼前谨慎权衡利弊,不敢轻易实施恶意诉讼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数量,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惩罚性赔偿能够让恶意诉讼发起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对其恶意行为予以严厉制裁,从而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者,被侵权人因应对恶意诉讼需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惩罚性赔偿可弥补这些额外损失,还能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补偿,使其得到更充分的救济。
  商标侵权恶意诉讼是缺乏诚信的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还严重影响司法运行秩序。此次《商标法修订草案》拟引入“恶意诉讼反赔”,表明我国对规制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的重视。面对商标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现实问题,立法者应进一步完善相应法律规制体系,法院应提高司法裁判水平,在现有框架下为被诉者提供更多制衡手段,遏制商标侵权恶意诉讼行为。
  (作者向鹏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作者张少楠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