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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岑巩县博恩口腔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6MAAK4YDP5J)、张波(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8201052030):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岑卫医罚〔202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作出如下:
  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岑巩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号大厅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点(岑巩县思州文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岑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网址:https://xzfy. moj. gov.cn/),或者六个月内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 音
  联 系 方 式 :0855-3574700、3571686 地 址:岑巩县舞水街道万福北路15号岑巩县卫生健康局
  岑巩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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