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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量饮酒一人死亡 同桌酒友是否担责
  ■ 记者 贾华
  好友相聚,难免饮酒助兴。但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同桌饮酒,如有人身体出现不良反应乃至死亡,同桌酒友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此类案件,看看是如何判决的。
  2023年4月的一个深夜,市民花先生(化名)应好友陈某之邀,与朋友腾某、赵某、李某、马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某烧烤店吃夜宵并喝酒,直至醉酒才回家。次日上午,花先生被发现在居住房屋内死亡。
  花先生家属认为,与花先生聚餐、喝酒的陈某等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导致花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花先生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请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令陈某等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4万余元。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陈某系事发当晚宵夜聚餐的组织者,花先生到烧烤店时,曾表示自己晚餐时喝过酒,不宜多饮,但陈某还是拿白酒供几人饮用。其间,参与者李某和马某存在劝酒行为。酒局结束后,参与者腾某、赵某将醉酒的花先生送至其住处方离开。
  另查明,花先生生前患有高血压等应严禁饮酒的疾病。后经有关机构鉴定,花先生系因急性酒精中毒、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对此次纠纷作出如下认定处理:
  花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大小、患高血压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过量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在晚餐饮酒后,又应邀到烧烤店饮酒,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当天虽未喝酒,但作为此次聚餐组织者,在明知花先生不宜多饮的情况下,仍继续提供白酒给几人饮用。被告人马某、李某存在劝酒行为,导致花先生醉酒,主观上存在过错,与花先生醉酒致死的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虽参与喝酒,但无劝酒行为,且将花先生护送至其住所,已尽到合理注意、护送义务,对花先生的醉酒致死结果不承担责任。被告人腾某未饮酒,还护送花先生回住处,无责。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一审判决花先生自身承担80%的责任;陈某、李某、马某三人按比例承担20%的责任,赔偿花先生家属各项损失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马某不服,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饮者应高度注意自己的生命安全
  首先,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
  其次,共同饮酒组织者、参与者在共同饮酒的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危险,其他共饮人才凸显特定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法律关系。
  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主要是:
  (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
  (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扶助,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等规定中,也作出了相应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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