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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子女 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被限
  本报讯(通讯员 曾侯波 彭婷)“教育部门通知我,如果解除不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我的女儿将被退学。法官,我知道错了,我马上来还钱!”
  李某因购车向某金融机构分期贷款,该汽车销售公司作担保;逾期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代偿后追偿,经开阳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代偿款2400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支付义务。
  执行立案后,开阳法院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等督促其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文书,但李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还玩起了失踪,导致案件短期内难以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线索进行了线上线下全面调查,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担心女儿被“强制退学”,李某急忙赶到法院,执行法官立即与申请人联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李某主动支付了执行款项30000元及执行费260元。执行法官依法撤销和屏蔽对李某的限高、失信,并向其送达结案通知书,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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