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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法院发布2024年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记者 黄祖祥
10月28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召开2024年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2024年,威宁法院严厉打击刑事违法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制度,确保审判的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会上,该院通报了2024年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经网上一男子的远程指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在广西桂林市、四川达州市等地多次帮助他人取现、汇款、转存。其银行卡被冻结后仍然更换银行卡帮助转账、汇款等。经查,李某的3张银行卡涉案单向流水合计达80余万元,关联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合计47.29万元,李某获利6000余元。
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在达州市达川区民乐街道附近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11月22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扣押李某持有的现金14702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钱款;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扣押的人民币14702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案例二
【案情简介】被告人肖某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于2023年3月20日将自己办理持有的2张银行卡以及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帮助刷脸验证转账。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名被害人转入其中一银行卡的金额共计40.2457万元。肖某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经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迎春路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肖某,肖某主动到迎春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5月7日,肖某主动赔偿一被害人陈某4000元,获得陈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威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23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长为了办理贷款,将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交给对方使用,对方使用期间产生交易流水671950元。关联被害人岑某菊电信诈骗案件,被骗资金114000元转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后林某长赔偿岑某菊11000元。2023年11月11日,泉港公安分局民警电话联系林某长,其主动到泉港公安分局投案。
【裁判结果】威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四
【案情简介】被告人夏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前提下,于2023年9月25日将自己办理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帮助上线刷脸验证登录银行APP。经查,该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贷方流水金额共计311098.48元,共关联被害人4名,关联被骗金额共计158400元,夏某从中获利1000元。夏某在接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要求其配合调查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威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22年,被告人祝某羽认识“小江”,于2022年9月经“小江”介绍将其持有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老谢”操作转账。上述银行卡关联电诈案件3起,关联被害人3人,关联涉诈金额人民币138100元,祝某羽由此获利1500元。
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6月19日,被告人祝某羽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前提下,联系与其一起做工地的顾某勇(已判决)提供银行卡给“老谢”操作转账,并且让顾某勇介绍包括徐某忍、龙某、安某在内共9人(已判决)提供共计12张银行卡给上线“小朱(经辨认为祝某羽)”进行转账,导致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无法追回。徐某忍、龙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共计流入资金130余万元,关联多起电信诈骗案件,关联涉诈资金共计120余万元。顾某勇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顾某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祝某羽获利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23年9月18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将祝某羽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3年12月3日,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在杭瑞高速热水黎山查缉点将被告人祝某羽抓获到案,被告人祝某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威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祝某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祝某羽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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