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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产业振兴国家义务
  ■方印 夏莉莉
  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强调“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为重点”。乡村产业振兴的全面推进有赖于国家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乡村产业振兴的国家义务不仅是正当化的国家理性要求,也是国家权力积极介入乡村产业发展各个领域的基本要求。强化乡村产业振兴国家义务的配置就是强化乡村产业振兴国家责任,以此可提升乡村产业振兴战略的推进实施的工作执行力。
  一、乡村产业振兴的顶层设计义务。乡村产业振兴事关国家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布局,需要国家主动作为,对整个产业进行全局规划,做乡村产业发展的“架构者”。
  首先,要明确乡村产业发展思路。乡村产业振兴必须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农民为中心、以农村为根本的发展思路。乡村产业振兴以农业为基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保障粮食安全始终是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且农业作为乡村经济的核心,是乡村产业振兴的根基和出发点。乡村产业振兴以农民为中心是尊重农民主体性的要求。农民是乡村产业发展的主体,其积极性、创造性和获得感直接关系到乡村产业振兴的成败。乡村产业振兴以农村为根本是实现乡村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农村是乡村产业振兴的主战场和主载体,乡村产业振兴终归是服务于乡村全面振兴和可持续发展这一总目标。因此,在推动乡村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的过程中,要始终以农业为基础、以农民为中心、以农村为根本。
  其次,要制定乡村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作为国家一种治理手段,是系统性的、统筹性的顶层设计。通过规划可以将乡村社会发展纳入国家主导的政治工程,增强国家对乡村发展的渗透能力以及整合能力。乡村产业振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通过统筹规划和引导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效益最大化,以此确保乡村产业振兴的有序性和连贯性。在制定乡村产业发展规划时,必须对本地区的自然和社会资源进行全面的深入评估。同时,规划应基于地方的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来明确产业发展的方向,以确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除此之外,规划还应当设定具体的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以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和阶段性成果的可衡量性。
  最后,要指明乡村产业发展重点。针对当下乡村产业结构单一、生产要素供给不足等问题,国家应明晰未来乡村产业发展的几个重点。一是要以深加工、高流通、规模化为驱动,推动乡村产业链纵向延伸、横向拓展。一方面,加强产品加工能力,鼓励乡村产业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活跃商贸物流,完善供应链,实现从农户到企业,再到消费者整个链条的协同和高效运作,提升供给侧的适应性和需求侧的满足度。二是要以地方特色资源禀赋为依托,提升乡村产业竞争力。充分利用发掘地方特色资源禀赋,强调地域特色和本土风情,使乡村产业从差异化中获得更大的吸引力和持久的生命力,尽可能地规避因同质化导致的市场滞销风险。三是以提升产品的品质价值、生态价值、人文价值为导向,实现乡村产业价值多元化。提升品质价值,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生态价值,提供对环境友好、对健康有益的产品和服务;提升人文价值,丰富产品内涵,提升产品附加值。
   二、乡村产业振兴的政策优化义务。乡村产业振兴需要国家根据乡村产业发展实际需要优化产业政策设计和政策结构,提高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的契合度,做乡村产业发展的“助推者”。
  首先,要继续推进直接供给型政策,保持现有政策对乡村产业发展的持续推动力,引导资金、技术、人才流向乡村产业。一是持续推进财政政策,为乡村产业发展注入必要资金。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财政资金向乡村产业倾斜,以支持乡村产业的发展。结合乡村产业振兴新形势,在加大现有优惠政策力度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持续推动技术政策,为乡村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动力。国家应持续发力构建起科技创新驱动乡村产业振兴的政策框架,支持乡村企业参与科研项目,鼓励乡村产业技术创新和应用。为乡村产业提供技术转移和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发展瓶颈。三是持续推动人才政策保障,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人才支撑。国家制定具有吸引力的人才政策,不仅要“引得进”人才,还要“留得住”人才。“引得进”要求政策要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让愿意上山下乡、回报农村的人才留得放心。“留得住”则要求政策的稳定性和长远性,让愿意留在乡村、投身家乡建设的人才留得安心。
  其次,要加大间接助力型政策力度,逐步减少乡村产业依赖性,提高农村产业的内生动力,强化自身“造血”功能。一是加强金融创新政策服务,促进以国家财政为依托,短期的、外援“输血”式的产业扶持向长效的、内生“造血”式的产业振兴转变。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为小农合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制改革,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二是加强产业风险识别政策服务。为具体产业的发展提供事前风险评估,评估产业可行性和未来发展前景,弥补村民和经营主体在产业发展方面专业性知识和技能的匮乏。同时,对乡村产业开展持续性的动态风险评估,对因自然灾害、价格波动等原因而出现继续经营困难的产业及时提供技术援助、保险减损、政府购买等有针对性的帮扶。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政策服务,营造乡村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宣传推介乡村产业中的创新做法和成功模式,提升乡村产业发展的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三、乡村产业振兴的公共产品供给义务。高质量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必须以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基础,需要国家在乡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完善上给予重点倾斜和持续推动,做乡村产业发展的“支撑者”。
  首先,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上,以乡村交通物流设施和乡村数字基础设施为发力重点,提高乡村基础设施质量。第一,改善乡村交通物流设施条件,促进乡村产业“引进来”和“走出去”联动发展。优化农村基本道路网络,提高农村道路的质量和连通性,提高产品的市场流通速度和范围。建设冷链物流设施,以确保易腐农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品质和新鲜度,延长产品的市场寿命。提升物流配送效率,建立物流配送中心,集中处理乡村产业产品的配送,降低单个农户或小规模企业的物流成本。第二,夯实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有序引导乡村产业迈向现代化、智能化、平台化、虚拟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能够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推动农业产业链向高端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确保乡村地区拥有稳定且高速的互联网接入。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智慧农业和电子商务,提高农业生产的智能化水平,促进农产品的线上销售,增强乡村产业的市场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
  其次,在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一是要持续推进有关“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群众关心的基础性公共服务建设。促进基础性公共服务均等化,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既可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可为乡村产业振兴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乡村产业振兴需要进一步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间合理配置,让年轻一代安心投入乡村产业的建设和发展中,为乡村产业振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要重点突破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专业的、多样的、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乡村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仍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短板,特别是在乡村产业振兴背景下,乡村地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加,迫切需要结合乡村产业振兴的特点,加快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为乡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合规指导,确保乡村产业依法设立、合法经营、合法纳税,保障农民群众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基本权益诉求。
  乡村要振兴,产业必振兴。乡村产业振兴是乡村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是新发展格局下巩固脱贫成果的根本之策,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的必然要求,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乡村产业振兴的国家义务是由乡村产业振兴自身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战略意义所决定的,其直接来源于克服乡村产业发展内部局限和外部制约的现实需要。乡村产业振兴的全面推进不仅需要国家权力积极介入乡村产业发展的各个领域,还需要国家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通过多维度的国家义务履行,可持续为乡村产业振兴外部赋能,同时还能激活乡村产业发展内生动力,让乡村产业发展成果真正地惠及农业、利及农民。
  (作者方印系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夏莉莉系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本文系2024年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振兴国家义务研究》(GZLCLH-2024-2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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