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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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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引纠纷 法院:应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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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引纠纷 法院:应支付中介费
本报讯(通讯员 李聃柰)买房通过中介看房后却私下与卖家交易,这种“跳单”行为该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是否应支付中介费?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跳单”行为引发的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大帅(化名)自家有一栋自建房想要出售,于是找到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进行委托出售。按照委托约定,该公司为大帅的房屋进行了宣传推介。
小帅(化名)通过公司对房屋的销售宣传找到了该公司的员工进行看房,看房过程中公司员工明确介绍了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和相关的费用以及中介服务费。作为买家,小帅明确表示要购买该房屋,希望中介公司与卖家大帅沟通房屋价格。
在这过程中,大帅突然告知中介公司自家房屋不打算卖了,实际却私下和小帅进行了交易,最终两人以37.8万元的价格交易了该房屋。中介公司认为两人为了逃避中介服务费,绕开公司私下进行交易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而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大帅(化名)有售房意向,委托原告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对上述出售的房屋进行推介服务,原告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对被告大帅委托出售的房屋进行宣传推介。被告小帅(化名)通过网络平台看到原告公司对上述房屋的销售宣传,通过网络平台私聊找到原告公司员工,员工两次带小帅去看该房屋,并在看房过程中向小帅介绍了房屋的基本情况。
虽然原告与二被告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二被告实际上接受了原告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双方直接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二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信息机会和媒介服务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系“跳单”行为,故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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