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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两级检察机关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通讯员 陈晓洪
“通过你们的释法说理,我从心底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现在想想,差点就成为村里的罪人了!”近日,在案件回访时,姚某某懊悔地向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说。
原来,姚某系余庆县某村高教组村民,2018年,高教村民组将未利用荒地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流转给某煤矿公司,并获得20万元流转费用,经召开村民大会决议,将该费用在组内按比例分配,姚某分得2009元。同时,为方便经营,该公司就近招聘村民作为工人上班,也为高教村民组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
2022年11月,姚某通过电话举报某煤矿公司不符合临时用地要求,要求政府督查。2023年1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向姚某反馈行政履职情况。2023年3月,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某煤矿公司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罚款23296元,后某煤矿公司缴纳了罚款,但未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状,也未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4月,姚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行政。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无诉讼主体资格,判决驳回了姚某的起诉。姚某不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2024年3月,姚某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排除办案阻力,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与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组成跨区域办案组。办案团队针对行政机关后续是否按要求履职开展了调查核实,针对未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状的问题,某市自然资源局已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针对某煤矿公司违法占用的其他土地,2024年4月已再次作出行政处罚。
为实质性化解这起矛盾纠纷,2024年6月,遵义市两级检察办案团队来到案涉企业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召开简易听证会,听取姚某、村民小组长、煤矿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将申请人的疑虑“摆上台面”一一回应:针对姚某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检察干警充分对其进行释法说理阐明法律规定;针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等问题,检察干警出示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告知行政机关履职的程序规定,向其阐明行政机关正在依法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法定职责。
随后,办案团队针对案件情况,向案涉企业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案涉企业负责人表示因自身缺乏相应法律知识而后悔莫及,对于违法事实、整改处罚没有异议,但目前企业面临无法经营的困境。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要维护法律权威,企业要为违规生产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也要在法理情兼顾中实现公平正义。”出于这样的考虑,办案团队一方面对案涉企业存续发展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一方面引导案涉煤矿企业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积极争取有关单位支持,既促进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又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煤矿公司给我们村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带动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因我的不当诉讼不但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及村民致富!”姚某理解了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后,自愿撤回了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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