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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检察院:能动履职保护水产品资源
  本报讯(通讯员 李靖)“我们不知道用鞭炮炸鱼要被处罚,知道肯定不会炸鱼。”一当事人后悔地说。近日,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因使用鞭炮炸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麻江县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三人作不起诉处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检察人员通过审查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围绕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认为3人采用炸鱼方式捕捞行为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3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3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随即对3人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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