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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地质遗迹保护法律屏障
“龙·百合”贵州关岭化石群司法保护基地揭牌
揭牌仪式。

  ■记者 张光平
  为做好新时代古生物化石司法保护工作,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保护和利用化石宝库,守护好地球“宝藏”,8月22日,“龙·百合”贵州关岭化石群司法保护基地在关岭自治县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揭牌成立。
  司法保护基地的成立,将从司法层面梳理清楚有关化石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间的逻辑关系,构筑好保护关岭重要地质遗迹的法律屏障,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为该县化石群的科学研究、科普研学、保护性开发和旅游观光等保驾护航,为打造贵州“龙·百合”品牌资源效应提供法律保障。
  据悉,关岭化石群形成于距今2.2亿年前晚三叠世早期的海湾环境,化石产地主要位于关岭自治县西南部新铺镇卧龙村和海百合村所辖沙子田、麻洼、红岩、尖山、包包寨等15个自然村寨。化石种类主要包括鱼龙、海龙、楯齿龙等海生爬行动物、海百合和无脊椎动物菊石、双壳等化石。1999年,省政府将关岭化石群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成为省级地质公园;2004年,经自然资源部批准,成为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2009年,被自然资源部授予“国土资源科普教育基地”;2010年,被全国科协授予“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1年,被全国古生物学会授予“中国古生物学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21年,申报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贵州省自然教育基地”。
  揭牌仪式结束,成立司法保护基地的发起单位——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贞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委员、党政联席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彭新林与参会的省、安顺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和关岭自治县相关单位负责人交流探讨。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程端贵介绍了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检察院主动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关岭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方案》。
  “‘龙·百合’贵州关岭化石群司法保护基地的成立,体现了关岭自治县县委、县政府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认真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的体现。”关岭自治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王德谷表示,县委政法委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以政法机关打击保护为牵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保护古生物化石这一珍贵自然资源,为今后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同时,形成特定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争取广泛社会支持,实现古生物化石科学研究和文化价值最大化,探索在特定环境下保护古生物化石综合治理模式。
  据了解,此次司法保护基地的成立和司法保护工作方案的发布,为关岭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筑牢司法保护“墙”。下一步,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在进一步强化司法能动性,创新探索古生物化石司法保护路径,守护好得天独厚的自然遗产,为“龙·百合”品牌擦亮安全底色。
  【延伸阅读】
  1.为什么要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保护古生物化石,自然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有力促进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实际需要,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重要管理手段的采掘许可和进出境许可,需要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二是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升高,出现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须通过条例完善监管措施;
  三是受立法权限制约,《办法》对违法行为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遂需通过制定条例完善法律责任。
  2.《条例》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重要手段。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违法行为,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有关监管部门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务便利将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管理相对人责任。条例对违法发掘古生物化石,不按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等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古生物化石采掘批准文件、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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