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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军讲人大之三十一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曾经设立的地区联络处有哪些?
  地区,这个名称,现在很多人都不太熟悉。但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却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地区,是中国行政区划单位之一,行政地位与地级市、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地区的管理机构为地区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949年,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在此期间,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但如何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一直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1月成立后考虑的问题。那时,贵州有遵义、安顺、铜仁、毕节四个地区,辖42个县、市、特区,面积达9万多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51.39%;人口约180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58%;社会总产值约占全省社会总产值的50%左右。四个地区在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在现行的国家管理体制上,四个地区设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即行政公署,设有审判、检察机关。但地区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不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使人大工作在地区出现了“空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其他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在积极探索在地区如何设置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1983年,湖北省孝感地区首先设立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孝感地区联络处,开了在地区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机构的先河。
  1984年4月30日,在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安顺地区代表团杨汝华等20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在地区一级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办事处或联络处的议案。大会主席团经过研究,决定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办理。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审议时,认为在地区设立省人大常委会联络机构,有利于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地区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有利于进一步做好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以更好地发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1984年9月22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关于在遵义、安顺、铜仁、毕节地区分别设立联络处的决定》,并规定联络处的主要任务是: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调查了解本地区贯彻执行宪法和各项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联系在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其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方便。联络处的领导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1984年11月22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任命了四个地区的联络处主任、副主任。
  1986年以后,省人大常委会采取视察的办法,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领视察组与地区联络处负责人一起,对地区行署和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把地区行署和审判、检察机关置于常委会的监督之下,支持和促进各地区的工作。这一做法对完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地区的监督制度做了有益尝试,收到一定效果,但不能做到经常化。由于没有从立法上明确其地位,规定其职责,使联络处的级别待遇、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以及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开展工作受到很大限制。
  为了完善地区人大的工作机构,用地方立法的办法规定其地位、职责,在1988年1月召开的省第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安顺地区代表团温卓文等11位代表提出了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地区联络处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方法的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这个议案经审议后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度的立法计划。
  1988年6月,全省人大工作会议召开,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专门召集各地区联络处的负责人对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问题进行座谈。与会人员认为,名称为“联络处”,顾名思义,只不过是起沟通省人大常委会与地区及其下辖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作用而已,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有明显区别。要完善和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络处”这种组织形式已不再适应日益发展的地区人大工作需要。
  当时,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员到贵州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员交流地区人大工作经验,都认为宜将地区联络处改名为地区工作委员会较为合适。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员回去后,迅速通过地方立法率先将地区联络处改名为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进一步促使我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名,并以地方立法手段明确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等问题。
  1989年1月28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设立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分别在遵义、安顺、铜仁、毕节设立地区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为地厅级机构,其性质、人员组成、职责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条例规定。四个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后,原地区联络处自行撤销。”大会同时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规定了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人员组成、职责、议事的原则和程序等问题。
  1995年1月21日、2000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进行修正。修正条例实施以后,进一步明确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解决原来的“空挡”问题,建立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加强其权威性,促进了地区人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这一时期,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此后,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至此,大部分地区被撤销。1997年撤销遵义地区和县级遵义市,设立地级遵义市;2000年撤销安顺地区和县级安顺市,设立地级安顺市;2011年撤销毕节地区设立地级毕节市,同年撤销铜仁地区设立地级铜仁市。
  自撤地设市那天起,遵义、安顺、毕节、铜仁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依法成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开辟了市人大建设的新天地。
  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处自那时起也退出历史舞台。
  (本文作者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处长周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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