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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驾护航 非遗绽放光彩
  ■向鹏 张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文化建设非常重视,在多次讲话中强调文化遗产对实现“两个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其中,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的重要手段之一离不开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作为我国丰富多元的传统文化及文化遗产不可缺的组成元素,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与民族精神,对推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独特的作用。但非遗在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中面临失传、同质化及粗糙滥造等问题,对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没有发挥应有之作用,反而具有不良之影响。因此,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不仅有利于解决非遗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困境,更是对“两个结合”的实现,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具有推进作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需法治保驾护航,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建立完善的非遗法治保障体系。坚持《非遗法》的基础地位,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及相关的配套制度。从宏观来看,《非遗法》是基本法,其条文规定较为抽象与概括,需进一步细化,提升其实践性和操作性,建立健全非遗的登记和集中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法律执行力度。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及时更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明确权利主体、设定合理的保护标准、界定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非遗的经济权利,应规定为“经济补偿权”,鼓励权利主体与利益相关方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促进非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非遗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遵守期限性要求,在立法操作上,应以《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参照,确保非遗得到有效保护。
  加大对非遗法律的执行与监督。确保非遗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需要对非遗法律严格执行。无论是《非遗法》,还是地方性配套办法的实施,离不开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实施行政管理。非遗法律的执行要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引领下,各级文化管理部门承担起本区域内非遗保护与传承的责任。非遗法律要被顺利执行,需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应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普法宣传。同时,加强对非遗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为了确保非遗法律有效实施,需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各级人大需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与建议,促使文化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效推进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高质量发展。
  建立非遗补偿机制。建立非遗补偿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款等途径筹集资金,所筹资金主要用于非遗项目的修复、保护与传承,还可以运用这些资金来修缮遭受损害非遗的场所及设施等,并向非遗传承人、相关团体及相关组织提供补偿基金支持。当然,必须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众公示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非遗损失评估机制。建立非遗损失评估机制,委托于第三方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非遗受损的程度及需要补偿的资金。评估机构可以根据非遗的社会价值、历史价值以及经济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额度。评估机构应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为补偿金额的设定提供科学依据,确保补偿基金的公正合理分配。此外,非遗保险的推广使用应被加强。面对非遗遭受损害或突发状况,应建立健全保险机制,通过保险理赔为非遗提供经济支持。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非遗保险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升保障水平,为非遗的长期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地区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分享非遗保护传承的经验与技术,共同合力研究如何应对非遗保护传承所遇到的问题、挑战,其交流合作的方式包括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共同开发研究项目等。加入国际公约和签订协议。例如通过加入《保护非遗公约》等和签署国际协议,主动承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命。加入国际公约与签署协议,能够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供国际化的平台与法律基础,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国际交流与协作。还可以加强与不同国家非遗传承人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培养他们的合作意识,相互学习,互通有无,共同推进非遗保护传承工作顺利进行及高质量发展。只有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多元化策略,才能有效地保护并继承非遗,确保其在当代社会焕发新的活力。
  作为国家与民族的珍贵遗产,非遗的保护传承承载着深远的社会意义和巨大的经济价值。我国在非遗法律保护方面已取得显著成就,但依然需要持续地优化与强化。通过建立完善的非遗法治保障体系、加大对非遗法律的执行与监督、建立非遗补偿机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措施,才能够更加妥善地保护和传承我国的非遗,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与进步。让我们携手共进,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治保障机制,为这一宝贵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投入力量,让其在历史的长河中持续绽放光彩。
  (作者向鹏,法学博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作者张婷,贵州民族大学法学博士,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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