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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军讲人大之二十五:“一五”普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规定从1986年起,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全民普法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和影响深远的法治启蒙运动,是一场先进思想观念和文明生活方式的宣传教育运动。
  早在这年的7月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省司法厅作的《关于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报告》。会议认为,遵照党的十二大提出的要求和国家宪法规定的精神,报告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在我省各族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作为今后几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及为此所作的规划非常必要。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治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当大事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安排,切实加强领导。力争到1990年左右,在全体公民中基本得到普及,使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治观念,养成依法办事习惯。各级国家机关要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
  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法制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前提。毛泽东早就指出,许多干部和群众不认识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的甚至“不喜欢麻烦的民主制度”“就是因为缺乏对于代表大会这个新的政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保证法律有效、生效。没有立法前,只能按政策办事;立法后,就要坚决按法律办事。”邓小平曾讲道。他还说,“法律制定后,能不能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这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过去缺乏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7部法律。这7部法律中,大家最为关注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为在60年代存在不经公、检、法机关,随便捕人、关押人的问题。有的单位还搞拘留、劳改、隔离审查等。这种状况,不能不说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制定出来有关系。
  为了保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落地,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示一针见血指出:“我们党内,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长期没有重视、否定法律、轻视法律、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志身上成为习惯;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法律束缚手脚,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思想,在党员干部中流行。”因此,必须严肃对待。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的法律难以贯彻执行,我们党会失信于民。指示要求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加强党对司法工作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司法工作队伍;广泛宣传法律。要求所有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全国人大也要求在全国人民中深入开展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学习和宣传,使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和几个组织法逐步做到家喻户晓。
  全国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贵州全省上下立即行动,成立各级普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普法工作;组建各级工作队、工作组,具体抓普法工作。先训工作队员,然后以会代训,对各级、各类干部培训。到镇入村宣传时,实行工作队干部和村、组干部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划片包组,不走过场,不留尾巴。在学习内容上,以学习宪法为主,结合本地区实际,学习组织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条例、森林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为解决普法培训班辅导力量不足矛盾,各级领导亲自担任法律常识辅导课的任务。在修文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谭荣先同志讲《森林法》常识,县公安局局长苏善同志讲《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常识,县检察院检察长杨中华同志讲《刑法》常识,县法院院长王作伦同志讲《民事诉讼法》常识,县司法局局长田有耕同志讲《经济合同法》和《继承法》,县妇联主任宋聚湘同志讲《婚姻法》常识,县农业局土地管理站站长张胜祥同志讲有关土地管理法规。
  地方各级普及法律常识的方法从实际出发,一是晚上与白天学习相结合。一般是晚上学习,下雨天则白天学习,夏季是中午学习;二是读、讲、议、补相结合,读就是学习法律条文;讲就是联系实际案例,讲解要通俗易懂;议就是讨论,力求懂法律条文;补就是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人,上门补课;三是组织学法与帮助解决民间纠纷相结合。这样,既学法律,又依法解决矛盾。在普法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制定乡规民约,解决民事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通过普法,提高干部群众对普法工作认识,初步树立起依法办事法治观念。一些乡、村干部总结自己不学法的教训说:过去不学法、不懂法,遇事就无法。有些参加培训的专业户深有感触地说,“过去不学法、不懂法,合法权益受侵犯,不知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合法财产。光靠劳动致富不够,还要学会依法办事。”许多农民群众改变了“手握锄头把,犯法都不大”的错误认识。
  从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取得明显效果。由此开始了在亿万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宏伟工程,这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空前的。
  这次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对过去五年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特点和规律进行探索、总结,尤其是下大力解决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员配备和办公用房,为全省上下进一步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做得更好打下坚实基础。
  (本文作者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处长周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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