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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储存炸药 换回10年刑期
  本报讯(通讯员 刘椿林 记者 杨杰)近日,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自购买电雷管、炸药和储存炸药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在三都自治县某废弃矿洞非法开采汞矿。其间,因开采需要,被告人韦某某出资向宋某某(已判刑)购买了195枚电雷管和10公斤炸药,藏匿于某山坡石洞内。
  案发时,三都自治县公安机关在藏匿地查获扣押疑似电雷管195枚、疑似硝铵炸药6.65公斤并送检。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疑似电雷管具备起爆工业乳化炸药的功能,查获的疑似硝铵炸药具备爆炸性能。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电雷管、炸药和储存炸药,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公安机关收缴的涉案电雷管、炸药,予以没收,依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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