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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修改表决通过
  本报讯(记者 任莉)5月30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是必要的。
  2024年4月12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扎实推进清理工作。省人大环资委同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进行了清理。省司法厅会同省民政厅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清理。工作专班根据法规清理情况,提出了《关于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作出部分条款修改。具体为:删除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水
  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删除第八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删除第八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作出部分条款修改,具体为,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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