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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谋发展 履职尽责担使命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专题询问推动普职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修改表决通过
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扎实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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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修改表决通过
本报讯(记者 任莉)5月30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是必要的。
2024年4月12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扎实推进清理工作。省人大环资委同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进行了清理。省司法厅会同省民政厅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清理。工作专班根据法规清理情况,提出了《关于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作出部分条款修改。具体为:删除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水
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删除第八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删除第八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作出部分条款修改,具体为,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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